S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S某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目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安徽省G县人民法院(2025)皖1621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S某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理由:
上诉人S某因危险驾驶罪一案,不服安徽省G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皖1621刑初XXX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未能充分体现“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刑事政策,也未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情节。
具体理由如下:
一、 上诉人血液酒精含量虽超过150mg/100ml,但超过幅度较小,属于情节轻微范畴,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醉驾意见》)第十二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第十三条 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出于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S某的行为也是符合该情形的,高压线被撞断确实相当危险,再加上领导和村书记的一再催促,本案中的具体情形也确实属于“紧急情况”。
即便不能作为无罪处理,根据第十三条规定,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上诉人血液酒精含量为166.5mg/100ml,虽超过150mg/100ml的入罪标准,但仅超出16.5mg/100ml,超出幅度仅为10%多一点。
而且是行驶在乡村公路上,社会危害性极低,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进而免予刑事处罚,完全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 上诉人驾驶动机纯正,系为维护公共利益,主观恶性极小
原审判决虽未采纳“紧急避险"的辩护意见,但并未否认上诉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根据在案证据,上诉人是在接到村书记张某某及供电所副所长李某某的多次电话催促后,才决定前往现场。
其行为并非为了个人私利或娱乐,而是为了处理被刮断的高压线,避免可能发生的触电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尽管这种危险尚未真实发生,但是不应该为此而否定上诉人防止触电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心。
这种“出于公心”的动机和行为,与单纯追求刺激或便利的醉驾行为在主观恶性上存在本质区别,其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
三、 上诉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进行处理。
原审判决已认定上诉人具有坦白情节,并据此从轻处罚。
上诉人到案后,虽在初期对驾驶行为有所隐瞒,但最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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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坦白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其行为符合“教育为主””的刑事政策,具备从宽处理的基础。
《醉驾意见》第十一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宽处理:
(一)自首、坦白、立功的;
(二)自愿认罪认罚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四)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即便S某的自首情节无法认定,其也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对此情形,请二审合议庭充分考虑并对上诉人从宽处理。
《醉驾意见》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案件,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
由此可见,立法初衷也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的,而不应该搞一刀切,“该宽则宽,当严则严”,有从宽处罚情节的,比如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意较小的,就应该和其他主观恶性较大的区别对待,让其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 上诉人驾驶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参照(2025)皖16刑终36号案例,本案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较为合适。
1. 驾驶环境风险低: 上诉人驾驶的车辆为私家小型客车,行驶路线为乡间小道,行人稀少,行驶距离仅约1公里,速度缓慢(约20码),时间极短。
这种低风险、短距离的驾驶行为,并未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的、紧迫的威胁。
2. 酒精含量相对较低: 经鉴定,上诉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5mg/100ml,虽超过150mg/100ml的入罪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刚刚超过标准线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醉驾行为,存在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空间。
毕竟,设置危险驾驶罪的目的是防止危险事故的发生,而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为了打击犯罪而打击犯罪,更需要考虑社会效果以及教育效果。
3. 未造成实际损害: 本案中,上诉人的驾驶行为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其社会危害性已降至最低。
4. 本案和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皖16刑终36号纪某某危险驾驶案情形高度类似,纪某某案的裁判理由是“纪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经鉴定虽达172.1毫克/100毫升,但综合其饮酒时间与事发间隔、案发起因、车辆行驶距离、立功、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确有悔罪表现,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二者唯一的区别就是纪某某有检举他人酒驾而立功的情节,但是根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在认定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时,需要综合考虑的内容中,“立功、自首”等情节并非必然考虑的,换句话说,即便没有立功、自首等情节的,只要其他条件具备,也同样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进而“免予刑事处罚”。
五、 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更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1. 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对上诉人免予刑事处罚,是贯彻“惩罚为辅、教育为主”原则的具体体现。
上诉人作为供电所工作人员,其行为虽已触犯刑法,但动机是为公,且情节显著轻微,通过行政处罚、吊销驾驶证等方式已足以达到惩戒和预防的目的,无需动用刑罚。
2. 避免“刑罚过剩”的负面效应: 若对上诉人判处实刑或缓刑,将导致其失去工作,对其家庭造成毁灭性打击。这不仅不利于其回归社会,也违背了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
而免予刑事处罚,既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能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继续为社会服务的机会,实现更好的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存在不妥,应予以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人S某的行为虽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血液酒精含量仅略超150mg/100ml的入罪标准,系为维护公共利益而驾驶,主观恶性小;到案后能坦白,认罪悔罪态度好;驾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上诉人S某免予刑事处罚。
此致
安徽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6年04月01日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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