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王宜
1998年的判决书,2026年的结案通知书。28年,三代执行干警接力跑完了“最后一公里”!近日,一笔18万元的案款在鄂州市梁子湖区法院执行局终于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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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倒回1998年。
原告彭某与被告郑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鄂州市鄂城区法院判决郑某偿还47780.8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当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无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彼时,第一代接手这起案件的执行干警,在卷宗扉页上工工整整地写下一行字:“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时间来到2021年。
经鄂州市中院指定,该案被移交到梁子湖区法院恢复执行。第二代承办人从档案室借出了那本泛黄的卷宗。接下来的日子,执行干警线上线下查了个遍,还跑村里走访。但郑某就像消失了一样,名下没有房产、没有车辆、没有存款。村里人说,郑某早就去了北京,失联多年。
在办案过程中,执行干警注意到一个细节,郑某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届时他就可以领养老金了……于是,就把这个情况告诉了年轻同事,并在系统里标记:“被执行人郑某,1962年生人,关注其退休时间”。
2021年11月底,案件再次依法“终本”。
2022年初,梁子湖区法院执行局例行排查终本案件,当系统弹出郑某的名字时,接棒的年轻执行干警突然站了起来:“60岁……郑某60岁了!”他几乎是跑着去启动调查程序的,向社保部门查询,核实,确认——郑某的养老金账户刚刚开始发放。
接下来的事情,快得像一阵风。梁子湖区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第一时间对郑某的养老金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该复函明确指出:“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
同时,梁子湖区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为被执行人预留了必需的生活费用,确保郑某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冻结账户后没几天,郑某的电话就打到了法院:“法官,我愿意还钱……能不能商量一下……”
随后,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郑某支付18万元,了结此案。协议达成后,郑某分7次将全部款项履行完毕——最后一次,是2026年3月11日,100000元。
至此,这笔18万元的旧账,跨越28年,终于全部结清。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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