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诸城市民徐先生向半岛网反映,在出售二手房时,因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问题与宝日房产中介产生纠纷,原本按差额计算几乎无需缴税,却因前期已选定按1%核定征收,导致最终多缴了三千多元税款。
徐先生介绍,他通过诸城宝日房产出售一套住房,双方合同约定过户税费以地税评估价为准。3月27日办理过户当天,在中介陪同下进行缴税申报。他表示,自己并不符合 “满五唯一” 免税条件,但知道个税有两种计算方式,当天也特意提醒中介关注税费核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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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让他没想到的是,中介并未详细解释两种方式的区别,也没有询问他的意见,直接按照房屋转让收入1%的方式申报并缴纳了个税3727.89元。
事后王先生才了解到,此次房屋评估价与成交价非常接近,如果按照差额20%方式计算,税额极低,几乎可以不用缴税。但此时税款已入库,无法再变更调整。更让他不解的是,整个过程中,中介从未提醒他需要提供房屋原值发票、契税票等资料,而这些正是能否按差额计税的关键。
4月2日,半岛网记者联系到宝日房产,工作人员对此解释称,目前二手房交易均以评估价计税,在评估价未出来前无法核算差额,当事人徐先生并没有提前沟通选择计税方式的问题,因此在办理时按1%核定方式征收。
针对此事,记者向国家税务总局诸城市税务局进行了咨询。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相关规定,能够提供房屋原值、契税及合理费用凭证的,按照差额20%据实征收;无法提供完整原值资料、难以核实房屋原值的,则按照转让收入1%核定征收。税务人员同时表示,中介作为专业服务方,应当清楚两种计税方式的适用条件,也应提前告知房主需要准备原值凭证、并提醒不同方式可能产生的税费差异。
记者也就此事联系了诸城市房地产业发展中心中介服务科。工作人员表示,已对事件进行详细记录并开展核查,中介方面称已告知相关税费情况,具体计税与免税权限则在税务部门。目前已要求该中介规范使用税费告知书,完善服务流程,强化对客户的告知义务。
截至发稿,当事双方仍各执一词。房主坚持认为,自己既然交5000元中介费,那中介就应该负责到底,因中介不专业、未尽提醒义务才造成自己不必要损失,应由中介承担这笔费用;中介则表示流程已办结无法更改,半岛网记者将继续关注后续进展。
来源:大众报业·半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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