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华蓉 记者 李子璇)日前,淮安赵某因怀孕后身体不适通过微信向主管请假,承诺产检结束后履行补假手续,主管未回复。后赵某去医院经诊断为双胎妊娠,并伴有先兆性流产,医生建议休息一周,赵某随即通过钉钉系统申请病假,公司以请假时长超过病假凭证为由拒绝。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请假次日,公司以赵某连续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支持赵某请求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孕期女职工的劳动管理,既要遵守法律法规,更应充分体现人文关怀。赵某怀有双胎且存在先兆流产症状,请假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赵某不具有恶意旷工的主观故意。某公司以赵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赵某被解除合同时处于孕期,至案件审理时仍在哺乳期,属于法律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保护期间,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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