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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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有时候会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那么,合同中关于“守约方所在法院管辖”的约定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某昌公司诉某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当事人管辖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应当明确,在起诉时能够据此确定管辖法院。由于合同双方是否遵守合同约定,是否构成违约,需要通过实体审理认定,在立案受理阶段难以确定,故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并不明确,无法依据该约定确认管辖法院,应认定该管辖约定无效。
裁判观点简析
合同约定 “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因管辖连接点不明确、起诉时无法确定具体法院,依法应认定无效。约定无效后,合同纠纷直接适用法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无效的三大法律依据与裁判逻辑1. 协议管辖的法定要件:明确、可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 35 条规定,协议管辖必须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且起诉时能唯一确定管辖法院。
《民诉法解释》第 30 条进一步明确:管辖协议在起诉时能够确定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适用法定管辖。
“守约方所在地” 在立案阶段无法判断,不满足 “明确、可确定” 的法定要求。
2. 守约方身份需实体审理,管辖阶段无法认定
是否违约、谁是守约方,属于实体争议,必须经过开庭审理、证据质证后才能认定。
在管辖审查阶段(立案环节),法院仅作形式审查,无权预先判断实体违约事实,无法确定 “守约方” 究竟是原告还是被告,导致管辖法院无法锁定。
3. 最高院明确复函与判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89 号)明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
二、有效替代方案:如何约定才合法有效1. 首选方案:约定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合法有效:原告所在地属于法定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的地点,起诉时即可确定。
- 实务表述:“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优势:谁起诉谁主场,与 “守约方所在地” 效果相近,且完全合法。
- 被告住所地;
- 合同签订地(需写明具体地址,如 “XX 市 XX 区”);
- 合同履行地(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 标的物所在地;
- 双方协商一致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其他地点(如项目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周军律师提醒,“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的约定,因起诉时无法确定管辖法院,依法无效。合同起草应回归法律框架,选择原告住所地等明确、合法的管辖连接点,才能真正锁定诉讼主场、降低维权成本。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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