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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682,证券简称:龙洲股份)4月1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孙公司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宏远”)涉及的三起纯电动公交车买卖合同重大诉讼,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告显示,中汽宏远因纯电动公交车买卖合同纠纷,分别与东莞巴士有限公司、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东莞市滨海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产生三起诉讼案件。上述案件经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中汽宏远与各原告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分别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中汽宏远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6)粤19 民终2726 号、2729 号、2730 号〕,法院对上述三起案件均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上诉部分受理费由各自负担(已预交)”的终审判决。
关于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公告指出,中汽宏远系公司全资子公司龙岩市新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持有51%股权的控股孙公司。根据公司2025年度业绩预告,中汽宏远已全额计提该判决涉及的车辆质量纠纷索赔费用,因此本次二审终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2026年度利润产生影响。
龙洲股份表示,公司将持续督促中汽宏远严格按照法院生效判决履行相关义务,并继续推动中汽宏远就微宏动力电池问题所产生的售后维修费用以及因车辆停运造成的赔偿损失等,向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此外,公告披露,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累计涉诉金额为913.97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79%。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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