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30日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理赔款794264.00 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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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要
2023 年 12 月 5 日,R甲在被告处为自己投保了“爱相守 2023 定期寿险”,身故受益人及分配方式为法定。保险期间自2023年12月6日零时起至2033年 12 月 5 日24时止,投保份数为 8 份,基本保险金额为 80 万元。
2024 年 4 月 10日,R甲将上述保险的身故受益人变更为其配偶R乙。
2024 年 3 月 6 日,R甲在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被诊断为十二指肠恶性肿瘤、梗阻性黄疸等疾病,持续治疗。
2024 年 11 月 24 日,R甲因病情恶化死亡。
2024 年 12 月 9 日原告R乙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
2025 年 1 月 17 日被告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被告主张被保险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退还全额保费 5736.00 元,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不承担保险合同保险金给付责任。
R乙不认可拒赔决定,咨询“卫民益行”希望能协助解决该保险理赔纠纷,卫民益行团队对该案件进行详细分析,决定受理该案件。
处理结果
在卫民益行团队积极努力下,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一次性向原告R乙支付保险金79426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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