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张锐
长期护理险制度作为为失能人员提供护理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重点服务对象是身体衰弱、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他人辅助全部或部分日常生活的被保险人,服务内容除提供资金保障外,更有照护服务,而服务发生地既发生在护理院和医院等医疗机构,也存在于被护理者的社区家中,且服务时间并非短期,而是长期护理。也正是如此,长期护理险被视为全生命周期的“终极安全网”。
我国自2016年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截至目前覆盖人口近3亿,累计惠及超330万失能群众,基金支出超千亿元,年人均减负约1.2万元,而更重要的是,多年实践探索中,我国在制度覆盖、筹资机制、待遇标准以及失能评估等方面也取得了较为明显的系统性制度成效,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筹资与支付机制趋于成型。各试点城市在资金筹集环节,普遍采用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医保基金、福彩公益金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方式,在不增加用人单位额外负担的前提下,单位缴费多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个人缴费则通过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居民参保资金主要来自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或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划转,同时制度设计上不设立个人账户,所有筹集资金统一进入统筹账户。在支付方面,虽然各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不同,最终缴费金额会出现差别,但全国层面正在形成一个千分之三的核心参考支付标准。
第二,失能评定标准趋于清晰。试点探索过程中已出台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并配套明确了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同时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的定点管理作出规范。
第三,服务项目内容趋于明朗。试点探索过程中明确了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项目目录,其中生活照护类项目包括为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对象提供饮食照护、清洁照护、穿脱衣物等20项服务内容,医疗护理类项目包括为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对象提供的一般检查护理、基础护理、专项护理等16项服务内容。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标志着这项制度在“十五五”时期将从试点探索迈向全国落地、从局部创新转向全面建制。笔者认为,推进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需要在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予以完善:
第一,要将立法保障提上议事日程。鉴于评定标准、服务内容等取得了统一性共识,长期护理保险的立法时机也接近成熟,在将长期护理保险确立为独立险种的基础上,立法过程可将“城乡一体化、覆盖全民”作为基本原则,彻底打破社会保障的城乡二元分割,同时,考虑到中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可借鉴日本的中央与地方合作模式,由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基本框架和核心政策,同时赋予地方一定的灵活性,如在缴费标准、服务项目等方面允许适当调整。
第二,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筹资机制与责任分担。我国已建立起个人、单位、政府三方共担的筹资体系,在职职工与城乡居民都有可依赖的缴费模式,只是对于特殊困难群体,还需创建财政全额补助的支援制度,同时,在责任分担方面,日本“收入关联型筹资”的经验值得借鉴,即建立缴费和待遇与收入水平相挂钩的机制,对高收入者实行“高缴费、低补偿”,对低收入者实行“低缴费、高补偿”,以增强制度的再分配功能和社会公平性。
第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进专业队伍及其职业发展。长期护理服务高度依赖人工,我国面临全球共同的长期护理人力短缺以及人员结构不合理的挑战,政府应在财政税收、人力资源等政策方面集合发力,一方面建立长期照护师职业资格体系,明确职业发展通道,在此基础上加强职业培训,构建系统的培训体系,同时大幅提高护理人员薪酬待遇,使其与工作价值相匹配,增强从业者的职业自豪感。
第四,强化数字赋能与质量监管以确保制度高效透明运行。全国性制度应建立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平台,实现从需求评估、服务对接到质量监控、费用结算的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具体功能可包括:线上申请与评估系统,减少群众跑腿;服务过程实时监控,通过定位打卡、影像记录等方式确保服务真实提供;智能预警系统,通过数据分析识别异常服务模式;质量评价系统,建立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信用档案。在监管方面,应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监管体系,同时加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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