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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十周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精神,明晰家庭暴力认定标准,彰显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强制性。
对家庭暴力“零容忍”越来越成为社会共识。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表示,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家庭暴力加害人将面临多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 新京报记者 陈璐
案例1
一男子长期谩骂诋毁配偶 法院判离婚并赔偿
案情显示,张某经常酒后无故谩骂赵某。外出打麻将后,也经常因为输钱心情不好,侮辱、诋毁赵某。赵某起诉离婚,并请求判令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庭审中,张某多次发表“女人不打不骂不听话”等错误言论,对自己在家庭生活中长期辱骂赵某的事实予以认可。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本案庭审中,张某自认其几乎每天都在辱骂赵某,赵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视频等证据亦证明张某长期对赵某实施辱骂和言语恐吓,可以认定张某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赵某要求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于法有据。故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令张某支付赵某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金。
与身体侵害相比,精神侵害行为隐蔽,形式多样,侵害后果难以直观评估。本案中,张某在家庭生活中长期辱骂赵某系事实,审理法院拓宽了精神侵害类暴力的范围,明确“语言暴力也是家暴”。
案例2
长期限制配偶正常社交造成侵害的 属于家庭暴力
案情显示,婚后赵某长期以殴打、辱骂、侮辱等方式强行禁止、限制王某与其他异性交谈,不允许王某与异性参加任何活动,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怀疑王某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比如,双方房屋装修期间,王某在中秋节给装修工人送月饼表示感谢,赵某据此认为王某与装修工人有不正当关系。再比如,双方在银行办理贷款过程中,王某与银行工作人员闲聊时为其推荐了中医,赵某也认为王某与银行工作人员有不正当关系。王某因此恐惧与异性接触,无法正常社交,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双方诉讼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自然人除了享有法律明确列举的各项人格权外,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审理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赵某无端对王某进行怀疑,并通过殴打、辱骂、侮辱等方式禁止、限制王某与异性正常接触,不仅侵害了王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也干涉了其人身自由,对王某身体和精神均造成侵害,属于家庭暴力。
案例3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再施暴 加害人被拘留十五日
案情显示,张某与王某结婚后,多次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王某为此起诉离婚,并在离婚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张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张某骚扰、跟踪、接触王某及其近亲属或者实施影响其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其他行为。后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
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次月,张某再次到王某住所殴打王某及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接警处理后向人民法院通报张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况。经核查发现,张某还存在以短信方式骚扰、威胁王某及其近亲属等行为。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性规定,再次实施殴打、骚扰、威胁等行为,对王某及其近亲属造成伤害,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虽然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多项禁令,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实施拘留十五日,让施暴者承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责任。
观点
家暴中精神侵害行为隐蔽、形式多样
陈宜芳表示,以两个不同形式的精神侵害典型为例,案例一中的张某长期以侮辱人格、谩骂诋毁等方式对待配偶赵某,导致受害人精神上的不自主、不自由,对其形成控制。案例二中,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限制配偶王某与其他异性交谈,不允许王某与异性参加任何活动,导致王某无法进行正常社会交往。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的形式主要是身体和精神侵害。与身体侵害相比,精神侵害行为隐蔽、形式多样,侵害后果难以直观评估,给审判工作带来困难与挑战。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相关案件,打破家庭暴力加害人以“软暴力”构建的“隐性牢笼”,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专门性、综合性法律。从此,反对家庭暴力从“家事”上升为“国事”。陈宜芳介绍,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十年来制度机制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共签发3.3万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为反家庭暴力法的核心和亮点,发挥着高效制止家庭暴力的作用。
家暴加害者将面临损害赔偿等不利法律后果
王丹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离婚诉讼中如果对家庭暴力查证属实,受害人主张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坚持当判则判,绝不“和稀泥”。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加害人要承担向受害人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的责任。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加害人也会面临少分的不利法律后果。
此外,实施家庭暴力对加害人争取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诉求也是不利因素。王丹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王丹表示,如果加害人的家庭暴力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构成故意伤害、虐待等刑事犯罪,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除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更为严厉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陈宜芳强调,家庭暴力不是“家事”,而是“国事”,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她说:“无论您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还是见证人,都是反家庭暴力的重要力量。希望大家都能勇于发声、敢于维权,共同营造没有暴力、没有恐惧的家庭环境。”
家暴的核心特征在于控制与伤害
现实中,仍有不少人将家庭暴力等同于家庭纠纷,认为属于家务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冉克平谈及家庭暴力的形式,明晰了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的区别。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冉克平介绍,家庭暴力的核心特征在于控制与伤害,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和周期性,并不是简单的情绪失控或偶发冲突。而家庭纠纷的双方一般处于平等状态,能够自由表达利益诉求,从司法实践看,多为双向沟通冲突,与家庭暴力有本质区别。
家庭暴力有哪些表现形式?冉克平介绍,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在列举殴打、经常性谩骂、冻饿、侮辱等典型暴力形式的同时,用“等”字进行兜底。“这是因为家庭暴力形式并不限于法律列举的情形。因此,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形式复杂多样,除了列举的情形外,还有加害人以其他形式对受害人实施控制、构成家庭暴力的情形。”
冉克平举例,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一个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加害人多次以跳楼、喝农药等方式对受害人进行威胁,虽然其没有直接对受害人实施暴力,但这种自伤自残行为足以使受害人产生紧张恐惧情绪、精神不自由,从而被迫按照加害人意志行事,使受害人处于非正常生活状态,符合家庭暴力控制与伤害的本质特征,属于家庭暴力。
冉克平表示,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对所诉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作出认定,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判令加害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积极进行司法救助等,使“硬暴力”“软暴力”都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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