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生禁驾
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一经处罚后,驾驶人信息将被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受到终生禁驾行政处罚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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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以身试法,必受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
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无视酒驾禁令,最终酿成大祸
2024年9月18号18时40分许,尚某某酒后驾驶鲁H5***V号小型客车,沿金乡县司马镇仇李桥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金乡县薛洼-金乡县赵村寺路段的司马镇仇李桥南侧300米附近时,与同向马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致马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尚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检验,结果为:61.5mg/100ml。
经调查,尚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以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济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尚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最终酿成大祸
2025年08月20日02时15分许,孔某某驾驶鲁HH***0号小型轿车沿曲阜市苗孔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曲阜市苗孔街西三巷路口处时,与步行的靳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靳某某又与停放在路边停车位的鲁HY***H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靳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孔某某驾车逃逸,靳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孔某某于8月21日投案。
经调查, 孔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靳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以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济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孔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安全出行 文明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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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宁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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