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仪征市九鼎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因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限制排放污染物,被仪征生态环境局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扬环03罚字〔2026〕32号
被处罚单位:
仪征市九鼎合金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限制排放污染物
处罚结果和依据: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之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通用裁量表,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5万元+(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元-法定最低罚款数额5万元)×案件总分值0%=5万元。
综上,我局认为该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该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仪征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3月27日
来源 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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