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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与非罪?
行为人寻衅滋事只有具备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列举的四种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才可构成寻衅滋事罪。实施这四种行为以外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不能按寻衅滋事罪处理。而且即使是实施了四种法定的行为,也必须是分别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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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对于未达到上述规定程度的一般寻衅滋事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一些公民因民事纠纷或个人恩怨在公共场所殴打、辱骂他人,在路上拦截、追逐他人,或为索要债务而强行拿走、毁坏、占有他人财物等行为,虽然在行为方式上与寻衅滋事犯罪相似,但都是事出有因,没有无事生非、寻衅滋事的动机,一般不能作为寻衅滋事罪处理。如果行为人殴打他人致伤,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然辱骂他人情节严重的,则可以分别按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侮辱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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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犯寻衅滋事罪有时也会造成交通堵塞、公共场所混乱,甚至会造成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停工、停产,学校停课等后果,在形式上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基本相同。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多是无事生非,肆意挑起事端,具有耍个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而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行为人往往是要达到某种个人目的,用聚众闹事的方式要挟政府,施加压力,没有寻衅滋事的动机。宝丰县看守所推荐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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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强迫交易罪?
1.两者的客观方面都可能表现为强买强卖等行为,但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主要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2.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
前者是为了寻欢取乐,无事生非,后者是为了牟取非法的经济利益。
3.主体特征不同:
强迫交易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寻衅滋事罪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宝丰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宝丰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宝丰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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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宝丰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强奸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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