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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导、规范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联合打造《热案大家谈》节目,重点围绕群众关切、企业关注、行业关心的重点热点案件,采取新闻事件回顾和专家学者访谈的方式,开展故事性、实用性、服务性兼具的以案释法、融情议理,以事关民生的小案例展现司法为民大作为,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节目以每两周一期的频次,于周五晚19:30在福建电视台新闻频道《现场》栏目播出。福建高院新媒体平台同步推送,欢迎关注。
第三十八期
让我们一起来关注
《“涉毒”的电子烟》
自由空气只呼吸了短短几小时,一副冰冷手铐再次锁住他的双腕。刚出狱的瘾君子,为何转身又成毒贩?伪装成时尚用品的“毒烟弹”,如何让人沦为“上头”的奴隶?从街头暗流到铁窗再续,这场以“自由”为名的悲剧背后,是赃款织就的罪恶之网,更是法律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雷霆一击。本期案件,让我们揭开“上头电子烟”的伪装,看福鼎法院如何用一纸判决,为这场“毒烟”案件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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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
一种叫“上头电子烟”的非法制品
悄悄流行起来
这种电子烟的烟弹里
加了国家管制的依托咪酯等精神药品
吸了会让人产生幻觉
还特别容易上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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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一口飘飘欲仙,安全上头无隐患”
——这类蛊惑性宣传
让不少人对“上头电子烟”趋之若鹜
2023年秋天
福鼎市街头暗流涌动
董某通过隐秘渠道联系到上家
在10月至11月间
多次将这种“毒烟弹”
转卖给吸毒人员,从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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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日
警方成功将董某抓获
经查
其将119颗“毒烟弹”伪装成时尚消费品
用于以贩养吸
其不法行为早已进入警方的侦查视线
随后
警方以董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将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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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明了董某的犯罪事实后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指控被告人董某犯贩卖毒品罪
于2025年4月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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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2023年10月至11月
被告人董某以每粒300元至400元的价格
贩卖119粒“毒烟弹”给吸毒人员小常、小明
非法获利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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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董某前科累累
还因吸毒被行政处罚
侦查机关发现本案罪行时
其正因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在监狱服刑
2024年12月3日
董某前罪服刑期满刚刚释放
就在同日被福鼎市公安民警抓获
再次开启铁窗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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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国家毒品监管制度,多次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因其系在前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本案漏罪,应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与前罪妨害药品罪判处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予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41000元上缴国库。
大家谈
问:本案中,被告人董某贩卖“上头电子烟”涉嫌贩毒获刑。请问缪副院长,如何界定含有列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制品属于“毒品”?普通人如何区分“麻精药品”与传统毒品?
答:所谓“上头电子烟”是指不法分子将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非法加入烟油中,使吸食者短时间致幻、兴奋或意识模糊,很多吸食者压根不知道自己吸食的是毒品。
我们常说:“药和毒,往往只有一步之遥。”关于麻精药品和毒品的关系,刑法357条第1款明确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等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也就是说,“毒品”一定是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反过来说,国家规定管制药品理论上也都存在成为毒品的可能性。在实际生活中和司法实践中,国家列管的麻精药品并不一定都被用作毒品,其中有一部分麻精药品,如杜冷丁、吗啡、氯胺酮、美沙酮等,具有药品的身份和医疗用途,具有双重属性,它们本身是一种药品,但是被滥用就会成为毒品;只要发挥其医疗效用、价值,无论是正规渠道经营,还是脱离正规渠道非法经营,仍属于药品;只有当其完全脱离了合法渠道、被吸毒人员滥用,或被毒品犯罪分子作为滥用成瘾的物质去走私、贩卖、运输的情况下,才是毒品。对于像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非药用类麻精药品,原则上不存在所谓双重属性,一般情况下可以直接按照毒品来对待。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传统毒品多从罂粟等植物中提取加工,呈现粉末或块状,气味刺鼻,容易识别;而其他麻精药品多为化学合成物,常被包装成电子烟、减肥药、止咳糖浆甚至是糖果、奶茶,极具欺骗性。
问:请问缪副院长,本案定罪量刑的核心法律依据是什么?本案最终的判决向公众传递哪些司法信号和社会导向?
答:对于新型毒品犯罪,司法机关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正在不断织密法网,传递出“零容忍、严惩处、全覆盖”的强烈信号。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2024年7月1日,美托咪酯、丙帕酯、异丙帕酯等新精神活性物质也被国家列管,非法走私、生产、买卖、运输、持有上述物质,从法律性质上已经和毒品犯罪画上等号,人民法院会根据个案的犯罪情节依法定罪量刑。
司法机关对于新型毒品犯罪坚持“露头就打”,特别针对“上头电子烟”的低龄化趋势,始终以“最高压态势”从严从重惩处,打击范围从“源头”到“末端”无死角,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希望观众朋友们能从案例中吸取教训,认清依托咪酯等新型毒品的真面目,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问:随着一些药品被纳入国家管制目录后,相关非法买卖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贩毒罪,请问许教授,我国当前在打击毒品犯罪上面临哪些新挑战?
答:挑战主要表现为:
1、新型毒品已迅速占据毒品市场,这些新型毒品具有制造便捷、更新迭代速度快、成分复杂多变且效果不输于传统毒品等优势,其危害性不容小觑。麻精药品类新型毒品和未列管成瘾性物质(如笑气)成为滥用新热点。
2、涉毒群体低龄化,青少年成高危群体,青少年因好奇心强、辨别能力弱,新型毒品的伪装性越来越强,易被新型毒品诱惑。
3、犯罪手段智能化与隐蔽化,非接触式交易普及:“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成为主流模式,以跨境“埋包”这种典型的非接触贩毒方式为例,隐蔽性极强,其核心是实现“人、毒、财”完全分离,全程躲避了传统监管追踪系统,增加了侦查难度。此外,智能化手段使制毒技术升级,一些具有生物化工背景的企业或人员非法研制非列管成瘾性物质,规避法律监管。
4、境外毒品仍为主要来源,跨境毒品渗透压力持续,境外毒源多头入境,给我国禁毒工作带来很大压力。
问:随着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不断更新,打击毒品犯罪的范围也在不断更新变化,请问许教授,从法学理论发展角度看,您认为在立法上是否还存在哪些完善的空间以适应打击新型毒品犯罪的需要?
答:新型毒品的快速迭代确实对现有法律体系提出了不小的考验,需要我们从立法层面不断优化完善才能有效应对。
1、在刑法中明确新型毒品定罪量刑标准,建议:由“两高一部”联合制定专门针对新型毒品的司法解释,补充完善未列管毒品的折算公式,明确“数量+情节”综合量刑原则,纠正司法实践中“唯数量论”倾向。
2、在《刑法》中增设“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毒品犯罪”的加重条款,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测责任,强化网络毒品犯罪规制。
3、制定《非药用类成瘾性物质管理条例》,应对“笑气”等非列管物质滥用突出问题,对非法生产、贩卖者以“非法经营罪”或“危险物质类犯罪”定罪。
4、吸毒行为入刑的可能性。当前法律框架下,单纯吸毒入刑尚无明确立法动向,但对多次吸毒、聚众吸毒,引发严重后果者,可考虑通过刑法修正案纳入犯罪。
问:“上头电子烟”常伪装成时尚消费品,通过网络隐秘销售,还打着 “安全上头” 的噱头,对年轻群体具有较大诱惑和危害。请问董委员,在社会综合治理层面,您对预防这类新型毒品在年轻群体中的流通有什么看法?
答:近年来,青少年涉毒问题日益突出,吸毒人员呈现低龄化趋势。构建年轻群体禁毒防护网络,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多方发力。首先,学校要发挥“主阵地”作用,将禁毒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全过程,通过组织参观禁毒教育基地、开展知识竞赛、征文演讲等多形式活动,教育引导青少年学生充分认识新型毒品的危害。其次,家长要做好青少年禁毒教育的第一道关口,主动学习禁毒知识、了解新型毒品,提高识毒、防毒和禁毒教育的能力,关注青少年社交圈变化,引导监督青少年建立健康的生活习惯和社交关系。再次,社会要全面加强毒品宣传、监管,健全“警、校、社”三方联动机制,开展新型毒品打击、宣传、教育,坚持打早打小,构筑青少年禁毒的社会屏障。
问:本案还揭露了毒品犯罪“以贩养吸”的不法链条,请问董委员,您对全社会协同完善对吸毒人员的戒治、帮扶和回归社会有什么建议?
答:对于戒毒人员,要加强社区、医疗机构与专业戒毒所紧密合作,整合社会组织、志愿者、社区工作站等各方力量,为戒毒人员提供“一体化服务”。
要加大救助力度,以社区为单位建立“一户一策”工作机制,切实为涉毒人员回归社会提供生活救助、就业指导等帮扶,完善及时跟踪回访机制,持续关注涉毒人员戒毒后的生活状况和心理状态,切实防范复吸;要通过媒体宣传戒毒成功的典型案例增强公众对戒毒康复工作的认知与支持。另外,我也了解到,目前我省设立了福建省司法戒毒医院,该医院集戒断治疗、教育矫治、康复训练、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功能于一体,亦能够促进吸毒人员更好地进行治疗和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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