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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宁德一派出所教导员李某,在办公室内猥亵15岁少女小君,一审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民警以可能拘留小君为由进行威胁,并用生殖器侵入口腔、射精,如此恶劣的行为,为何没有判强奸罪?只判了2年9个月,是不是太轻了?小君该如何维权?
我是刑事律师王玉琴,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我们一起来讨论以上问题。
一、罪名是不是判轻了?
(一)生殖器插入口腔,如此恶劣,难道不构成强奸罪吗?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中的“性交”通常被理解为“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阴道的自然性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口交、肛交等行为,即便手段恶劣、情节严重,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强奸”,只能认定为猥亵行为。
因此,李某不构成强奸罪。
(二)李某为何不构成猥亵儿童罪?
关键在小君的年龄。猥亵儿童罪,保护的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本案被害者小君,案发时已满15周岁,超出“儿童”范畴,无法适用该罪名,只能以强制猥亵罪定罪。
(三)李某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
李某身为派出所教导员,以“可能被拘留”为由胁迫小君,并利用职权与办案场所压制小君反抗,完全符合强制要件,法院认定李某犯强制猥亵罪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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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只判2年9个月,是不是太轻了?
本案至少存在4个从重处罚情节:
1、侵害对象为未成年人;
2、公安民警、利用职务便利,在执法场所作案,影响恶劣;
3、以胁迫手段实施,生殖器侵入口腔,手段恶劣;
4、造成被害人严重心理创伤、自残、多次离家出走,后果严重。
强制猥亵罪,基本刑期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案存在多处从重处罚情节,通常应判处3年以上。2年9个月虽在法定刑幅度内,但未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偏轻了。
因此,小君申请抗诉有充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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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抗诉外,小君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以往的刑事司法实践,刑事案件不赔精神损失,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已有明确司法突破,小君完全可以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从“不予受理”改为“一般不予受理”,改变为未成年人预留了特殊保护空间。
最高检曾发布一未成年人检察典型案例:
被告人牛某暴力奸淫智力残障未成年人,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精神赔偿,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最终法院在判处牛某10年有期徒刑的同时,判决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回到本案,小君出现噩梦、自残、离家出走等严重精神创伤,完全符合“严重精神损害”标准,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小君该如何维权?
1、申请检察院抗诉;
2、若一审曾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话,可上诉;
3. 若一审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心理治疗费等物质损失。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无论是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另行起诉,均可依法主张,并可参照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争取法院支持。
4、申请检察机关支持民事起诉,会大幅提升获赔概率;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犯强制猥亵罪,正确,但2年9个月的量刑,偏低。
希望检察院支持小君的抗诉申请,并支持小君提起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民事诉讼。
我是王玉琴律师,17年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如果您遇到刑事方面的法律问题,可随时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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