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简介
小王原为 Y 公司下属美妆直播间的一名主播。入职之初,双方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
约束范围: 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在相关区域从事同类美妆直播业务。
企业义务: Y 公司在小王离职后,须按月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022 年 3 月小王离职,Y 公司如约支付了 6 个月的补偿金。然而,小王却转头入职了另一家销售同类美妆产品的直播间。Y 公司随即提起诉讼,要求小王返还已支付的补偿金 36,630 元,并支付违约金 73,260 元。
员工辩称: “我只是个打工的主播,每天接触的都是普通工作信息,不属于保密主体,协议应该无效。”
02
法院裁决
本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定:小王属于竞业限制适格主体,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为什么主播也算“保密主体”?
法院认为,小王在直播期间接触到的产品销售数据、客户偏好、大促活动安排等,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且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属于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因此,主播身份并不影响其成为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对象。
违约金怎么赔才算“公平”?
虽然小王构成违约,但法院考虑到其违约时长、个人收入水平及公平原则:
一审认定: 协议约定的“补偿金 2 倍违约金”过高。
最终裁决: 将违约金调整为与补偿金等额的 36,630 元。
结果: 小王不仅要退回拿到的 3.6 万补偿金,还要额外赔偿公司 3.6 万元。
03
实务启示
这起案例为 ToB 企业(尤其是涉及新媒体、电商行业的 HR)敲响了警钟。要想像 Y 公司一样在法庭上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做到以下三点:
定人:精准识别“保密岗位”不要以为只有技术研发才需要签竞业限制。凡是能接触到经营数据、客户资源、活动排期的关键岗位(如主播、运营、数据分析等),均应纳入协议覆盖范围。
定责:证据链闭环是关键本案中 Y 公司胜诉的基础在于:协议签了、补偿金发了、员工违约证据抓到了。 HR 应保留好每月的转账凭证,并在员工离职前进行深度背调或证据保全。
定价:违约金设定需“适度”违约金并非越高越好。过高的违约金往往会被法院依法下调。建议根据员工的薪资水平和潜在损失,设定一个既有威慑力、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合理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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