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驳回起诉裁定生效后发生新的事实的,应重新起诉,而不能指令再审
作者:唐青林 李舒 赵佳星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本案系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典型案例,在本案中案涉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因此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而在公安机关撤销刑事立案后,应从重新起诉,值得关注!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以案涉纠纷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服申请再审,因公安机关撤销刑事立案决定为新发生的法律事实,当事人可据此重新起诉,依法不能裁定指令审理。
案情简介
一、哈尔滨某投资公司以哈尔滨某创业公司、姜某、万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支付回购股权款1000万元及利息等。
二、哈尔滨某投资公司在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亦向哈尔滨市香坊区公安局经侦大队递交《举报信》。
三、哈尔滨市香坊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根据其举报于2021年3月4日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姜某以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
四、哈尔滨某投资公司向公安机关递交的《举报信》,其所举报所涉人员、事实、经过及标的额与哈尔滨某投资公司提起诉讼主张的案件事实等情况完全一致。
五、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黑01民初10号之三号民事裁定:驳回哈尔滨某投资公司的起诉。
六、哈尔滨某投资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于2022年8月11日作出(2022)黑民终460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七、哈尔滨某投资公司不服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2023)黑民申1624号民事裁定:终结审查哈尔滨某投资公司的再审申请。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诉讼,提出如下建议:
1.民间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可以再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哈尔滨某投资公司在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交举报信,其举报内容与民事诉讼主张完全一致,公安机关亦进行了立案侦查。故案涉民间借贷行为因涉嫌经济犯罪不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的范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因此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案二审裁定生效后,公安机关撤销了前述刑事立案,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因现刑事立案撤销后,前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障碍已经由法定程序予以消除,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告知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另行起诉,有关法院亦已予以受理,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案再审审查。
案件来源
哈尔滨某投资公司与哈尔滨某创业公司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黑民申1624号]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作者唐青林律师简介
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先后在农业部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从事法律服务长达26年。在公司法和商业秘密法律领域,唐青林律师已身经百战,为近百个疑难复杂诉讼案例和非诉讼项目提供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诉讼经验和胜诉案例,是该领域活跃的知名专家型律师。唐青林律师在公司法领域出版10余部实务著作、在商业秘密领域出版3部法律实务著作。唐青林律师的社会兼职包括: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2018-2023)(2023-2028);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
欢迎和作者联系讨论关于本文章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实务问题。
作者联系方式:
唐青林 主任、律师
单位: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手机:18601900636
邮箱:lawyer3721@163.com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