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金融研习社)
2026年3月20日,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在门户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文共11章95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9日。
这是我国金融领域第一部管总的基础性法律,立足金融领域基础性法律定位,强化对金融各领域法律法规的协调统领,包括银行业、证券基金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草案主要规定了九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金融工作方向性总体性要求。二是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三是规范金融机构行为活动。四是提升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性。五是优化金融市场体系功能。六是全面加强金融监管。七是健全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八是统筹金融高质量发展和安全。九是强化法律责任。
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迎来首个统领性金融基本法的顶层设计,从公司经营到一线展业,全行业的发展逻辑都将因这部草案迎来系统性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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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中国保险法制的变迁史
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架构,金融法律体系相应呈现分业立法、部门立法的特点,形成了银行业、证券基金业、保险业和信托业法律制度。
保险业的法治化进程,始终与我国金融法体系建设同频共振,从无到有、从零散到系统,从单一行业规范到融入金融统一框架,最终成为金融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初创及中断时期(1949年至1978年)。新中国成立后,保险立法以服务于国家计划经济为首要目标,主要体现为1951年颁布实施的几个规范性文件和强制保险条例。但1958年之后,随着“极左”思潮影响扩大化,保险立法陷入长期中断与停滞,同期国内保险业务也全部停办,直至1978年改革开放启动。
恢复重建时期(1978年至1995年)。1980年国家决定恢复国内保险业务。1981年《经济合同法》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原则规定。1983年,国务院公布《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这是新中国调整保险合同关系的第一部专门法规。1993年“市场经济入宪”后,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法制进入新时期。
快速发展时期(1995年至今)。这一阶段有两个重要节点: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为履行“入世”承诺,2002年出台《外资保险公司条例》。2008年金融危机后,中国政府加快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于2017年成立,银保监会在2018年合并成立。截至目前,中国已基本建成了涵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不同层级、规范全面的保险法律体系。
金融法草案的出台,正是在这一历史脉络下的必然产物。它要解决的,正是分业立法带来的顶层设计和综合协调不足的问题。此次金融法草案的发布,标志着保险业正式融入金融领域顶层法治设计,形成 “金融基本法定原则、保险单行法定细则” 的双层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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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邻为鉴,
欧美日金融法发展现状
在金融法领域,国际上不乏可供借鉴的先行者。欧美日等发达国家金融市场发展成熟,已形成与自身金融体系适配的金融法体系,而这些差异的核心,源于各国金融发展阶段、国情体制、行业需求的不同,并非简单的 “先进与落后”,而是 “适配与贴合” 的区别。
美国:危机驱动立法,监管碎片化明显。美国金融法体系以 “联邦 + 州” 双层监管为特色,立法多由金融风险事件推动,核心侧重风险防控与消费者保护。
但保险业由各州独立监管,与银行、证券的联邦监管形成分割,监管规则不统一,存在明显的监管重叠与空白,难以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
欧洲:一体化监管,聚焦统一金融市场。欧盟依托欧元区一体化,构建起 “欧盟统一监管 + 成员国具体实施” 的金融法体系,核心是打造统一的欧洲金融市场。
针对保险业,出台《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II》,强调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注重跨境经营与监管协同,规则细化、专业性强,但更适配欧洲成熟的保险市场,对发展中市场的适配性较弱。
日本:集中监管 + 产业协同,侧重金融稳定。日本金融法以集中监管为核心,经历了从 “保护式监管” 到 “市场化监管” 的转型,核心侧重金融稳定与金融服务产业发展。
对保险业采用统一监管模式,设立保单持有人保护基金,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兼顾风险防控与消费者保护,但受本土产业结构影响,监管规则更贴合日本的保险市场格局。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中国金融立法与发达国家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一是立法模式差异。发达国家多已实现从分业立法向统一立法的转变,而中国目前仍以分业立法、部门立法为主。金融法草案的出台,正是向统一立法迈出的关键一步。
二是监管架构差异。英国、日本等国已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中国则在2018年实现银保合并后,仍在探索更完善的统一监管框架。
三是法律层级差异。发达国家往往通过一部基础性法律统领金融各领域,而中国长期以来是“一行一法”“一业一法”,缺乏统领全局的基础性法律。
四是法制成熟度差异。发达国家金融法制历经数百年发展,体系相对成熟;中国金融法制真正发展不过三十余年,仍在不断完善中。
金融法草案的制定,正是借鉴国际经验、补齐中国短板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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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内勤、代理人面临新变局
金融法草案的出台,并非单纯的 “顶层设计”,其影响将直接渗透到保险业的各个环节,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到险企内勤的日常工作,再到一线代理人的展业模式,都将迎来明确的新要求、新规范,核心围绕合规、专业、风控三大关键词展开,贴合每一位从业者的实际工作。
对保险机构:全周期监管与合规压力。保险公司在机构设立、业务拓展、产品创新等方面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约束。对于保险机构而言,合规经营不再只是口号,而是决定生存发展的底线。
对险企内勤:合规管理与风险防控成为核心能力。内勤人员是保险公司合规管理的第一道防线。金融法草案对合规的强化要求,意味着内勤人员需要在数据报送、信息披露等环节必须确保真实准确;加强对业务风险的识别和预警能力;做好随时迎接检查的准备;在培训、销售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需要将消费者保护放在更突出位置。
对保险代理人:销售行为规范化与专业能力升级。对于一线代理人而言,金融法草案的影响更为直接。未来代理人不是所有产品都能卖。不同的资质等级,对应不同的产品销售授权范围。代理人需要持续学习、提升专业能力,才能获得更高等级的销售资质。代理人若出现销售误导、违规承诺等行为,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取消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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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下的保险业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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