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项历史性决议,将贩运被奴役的非洲人及基于种族对非洲人进行物化奴役的行为,正式定性为“最严重的反人类罪”。
这项由加纳牵头、123国赞成的决议,却遭到了美国、以色列和阿根廷的反对,欧洲多国则投了弃权票。作为一个历史性事件,它不仅是道德的宣示,更触及了国际法中一些根本性的法律问题。
作为一名律师,我看这份决议,有几个法律层面的关键点值得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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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联大决议的法律效力到底有多大?
很多人一听说“联大通过决议”,就觉得这是有强制力的国际法。其实不是。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和安理会决议不一样,它没有法律拘束力。说得直白点,联大决议更像是一种国际社会的“集体表态”或“政治宣言”,它不能直接拿去法院起诉某个国家。
但这不代表它没有法律意义。联大决议往往是“习惯国际法”形成的重要证据。当一项决议反复通过、获得绝大多数国家认同,它所确认的原则就可能逐渐演变为对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的习惯国际法规则。这次决议把特定形式的奴隶制明确为“最严重的反人类罪”,是在为未来的国际司法实践铺路。
第二个问题:“反人类罪”在国际法中到底是什么?
这次决议引用的“反人类罪”,在国际刑法中有明确的定义。《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7条是当前最权威的界定,它把“反人类罪”定义为“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包括谋杀、灭绝、奴役、驱逐、酷刑、强奸、种族隔离等11种。这次决议将“贩运被奴役的非洲人及基于种族的物化奴役”纳入“最严重”的层级,是在既有法律框架内的一个重要澄清和升级。
第三个问题:美国为什么反对?反对的理由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
美国投反对票的理由很有意思。美国代表说,决议“试图在反人类罪中建立等级制度”,担心这会“重塑国际法律解释”,还可能“打开赔偿诉讼的闸门”。从法律技术角度看,这个担忧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一旦某种罪行被标记为“最严重”,它在法律论证和赔偿请求中确实会获得更高的权重。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跨大西洋奴隶贸易延续了四个世纪,数以千万计的非洲人被奴役、贩卖、物化,这段历史的严重性和持续性,确实与一般意义上的反人类罪不在同一个量级。将其定性为“最严重”,是对历史事实的法律确认,而非“创造等级”。
第四个问题:决议对“赔偿性正义”意味着什么?
决议通过后,加纳外长明确提到了“赔偿性正义”。这指向的是一个复杂的国际法议题:历史不正义的当代赔偿。过去类似的诉讼——比如2004年美国黑人起诉英国女王、美国总统等71名被告要求奴隶制赔偿——几乎都以失败告终,核心障碍是“追溯力”问题:当时奴隶制是合法的,现代法院很难用今天的法律去审判几百年前的行为。
这次决议虽然没有直接创设赔偿义务,但它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政治和道德基础。未来如果国际社会要推进赔偿机制,这份决议会成为关键的参考依据。
最后我想说,联大决议不是终点,而是起点。它把一段被忽视、被淡化的历史重新拉到国际法的聚光灯下。对于法律人来说,这份决议最大的意义在于——它确认了某些历史罪行,无论过去多久,都应当被正视、被定性、被追责。法律的底线从来不是沉默,而是让罪恶在阳光下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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