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死者李某驾车途中突发疾病昏迷,车辆失控与他车接触,其家属向事故另一方索赔198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2024年9月9日晚,李某驾车沿南四环路行驶时突发昏迷,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货车相撞。李某送医后因呼吸心跳骤停,家属放弃抢救后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系李某突发意外所致,双方均无过错,属交通意外事故。
李某法定继承人认为其死亡与事故有关,将货车驾驶员、车主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伤残赔偿金18000元、医疗费1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核心争议在于李某死亡是否由交通事故造成。交警认定已明确事故因李某突发昏迷引发,双方均无责任。原告提交证据无法证明李某死亡与车辆接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死亡原因为自身呼吸心跳骤停。故原告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须有直接因果关系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需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前提。在交通意外事故中,若一方的损害结果并非由事故本身造成,而是因自身突发疾病等原因导致,另一方及相关保险主体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交通事故索赔并非“发生损害即获赔偿”,而应理性审视事故成因与损害结果之间的法律关联。面对此类情况,当事人应依法收集证据、准确厘清责任,以理性、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长春净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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