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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网上流传的那段视频,看得我心里堵得慌。河南的丁女士,两个孩子跟着前夫生活,结果被继母和亲生父亲虐待得不成样子。继母不给孩子吃饭、把孩子关在屋里、逼孩子吃大便,最令人发指的是用高温水冲烫年幼男童的下体。
生父不仅没有阻止,还帮着阻拦生母探望。直到2025年丁女士终于见到孩子,才发现男孩体表淤青面积竟然超过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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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检察院已经对生父和继母以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提起了公诉。
作为一名律师,我关注这个案子,有几个法律问题绕不过去。
先说这起案件中的罪名适用。检察院同时用了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来指控,这背后是有讲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待罪,针对的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罪名的“短板”在于,如果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的结果,最高也就能判七年。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故意伤害罪就重得多了,致人重伤的能判三到十年。两个罪名一起用,说明司法机关也认定继母和生父的行为,已经不只是长期打骂、冻饿这类“虐待”范畴,而是带着明确的伤害故意。
特别是用高温水烫孩子下体这种动作,主观恶意极深,客观伤害极大,完全超出了虐待罪所能涵盖的范围。这种竞合关系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准确评价犯罪、实现罪刑相适应非常重要。
再说生父的责任认定。这个案子里,生父绝不是“从犯”那么简单。他是法定监护人,根据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他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当继母在施暴时,他不仅没阻止,还帮着阻拦生母探望,这实质上是在切断孩子与外界的联系,让虐待行为在封闭环境中持续发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里讲得很清楚,这种放任、纵容甚至协助侵害的行为,就是共同侵权。在刑事上,他也同样构成共犯,而不是“帮凶”这么轻的定位。
还有一个关键点,是孩子的伤情鉴定。视频里提到男孩体表淤青面积超过47%,这在司法鉴定上已经属于重伤的级别了。这个鉴定结论直接影响到量刑的档次。
按照刑法,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起步刑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果最终能认定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法律上还有更重的刑罚空间。而且这个鉴定结果对生父的定罪也很关键——即便他没有直接动手,但作为监护人对这种程度的伤害放任不管,在刑法上同样要对“重伤”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我想说,这个案子其实给我们敲了一记警钟。很多时候家暴不是一天爆发的,而是长期积攒下来的。生母多次想探望都被拦下,直到2025年才见到孩子——如果探望权能被真正保障,如果社区、学校能更早发现异常,也许孩子能少受些罪。
现在案件已经庭审,等待判决。法律的严惩是必须的,但对这两个孩子来说,身体和心理的伤,可能一辈子都难以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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