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谭瑞松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决定对谭瑞松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谭瑞松贪污犯罪所得财物返还被害单位,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内幕交易违法所得。
此次宣判,最终决定对谭瑞松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没有同时宣告限制减刑,也没有宣告不得减刑假释,执行终身监禁。意味着,谭瑞松缓刑考验期满两年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最低为十三年有期徒刑。
一、曾经的航天少帅,一失足成千古恨
航空航天,作为我国为数不多的领先世界的产业。在外太空探索领域,可谓是屡建奇功。1983年,在那个视大学生如珍宝的年代,谭瑞松从北京航空学院发动机设计专业本科毕业。可谓是当之无愧的天之骄子。其后,更是获得获哈尔滨工程大学船舶与海洋工程硕士学位、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学位。
尽管顶着高级知识分子的头衔,但他仍然选择基层岗位,在哈尔滨东安汽车发动机制造公司担任东安公司工艺员。在基层岗位上,他凭借自身的努力和组织的培养,以及高学历背景带来的重视,从工艺员爬升至工艺室主任、车间技术副主任、车间主任。最终,从基层岗位脱颖而出,进入副总工程师序列,并于2004年,就任任哈尔滨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开始在高级管理岗位稳步提升,直至2018年出任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成为航天少帅。
在为祖国航天事业添砖加瓦的过程中,谭瑞松也没忘记给自己捞点好处。依据法院公布的判决信息,他在升迁过程中,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并购、承揽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13亿余元。通过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多次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并多次泄露内幕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法院认为他的情节特别严重。
2023年3月,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位上卸任后,仅仅一年半,就被官宣落马。2024年8月3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谭瑞松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其定性为“谭瑞松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职工录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规收受礼金,搞权色交易;道德败坏;毫无纪法底线,“靠军工吃军工”,侵吞巨额公共财物;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改制并购、承揽工程项目、职工录用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随后,谭瑞松被提起国家公诉,直至2026年3月25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数罪并罚,各刑期组成方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息,谭瑞松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以上刑期总和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十五年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以及罚金五百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内幕信息罚金。最终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及罚金。
三、法院认定的犯罪情节
2003年7月至2010年,谭瑞松利用担任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8993万元;1998年至2024年,谭瑞松利用担任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哈尔滨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并购、承揽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13亿余元;谭瑞松自2012年3月至2023年3月作为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多次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并多次泄露内幕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情节特别严重。
四、从轻减轻条件
1.形成坦白及部分自首
谭瑞松到案后如实供述,形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理。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和部分受贿、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事实,所犯贪污罪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重大立功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消息中,提到谭瑞松有重大立功。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意味着,谭瑞松到案后,向组织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并且查证属实。全国人大曾对重大立功做出过立法解释“所谓重大立功表现,是相对于一般立功表现而言,主要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如揭发了一个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或者因提供了犯罪的重要线索,使一个重大犯罪案件得以侦破。对于多次立功的,也应认为是重大立功表现。”立法解释中还阐明,“立功指的是犯罪分子被捉拿归案以后,不仅要彻底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还主动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所谓查证属实是指必须经过司法机关查证以后,证明犯罪分子揭发的情况确实属实。如果经过查证,犯罪分子揭发的情况,不是事实或者无法证明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那么也不算是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由此可知,谭瑞松检举揭发的内容,已经被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并且属于多次立功或揭发了犯罪集团。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的法律依据来源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和说明。实践中,认罪认罚在有期徒刑的量刑上将案件的三个阶段作出区分。如果在纪委监委阶段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低于刑期30%的量刑,即打七折;如果在检察院阶段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低于刑期20%的量刑,即打八折;如果在法院阶段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低于刑期10%的量刑,即打九折。吴存荣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本案中,谭瑞松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4.积极退赃
退赃退赔,可以说是一门艺术,不能简单的把钱拿去上缴。在纪委监委办案阶段,被留置的人员与外界处于完全隔离的阶段。被留置人员不享有律师会见权,也不能请律师,家属无法获得被留置人员的信息。因此,尽管《监察法》规定,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经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但基于信息差,为防止意外,家属通常都会等到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后再进行退赃。例如,纪委监委要求家属退1000万,被留置人员实际只承认200万,多退的800万极有可能被视为认罪或引发新的案情(纪委尚未掌握、被留置人员未承认的案情),甚至有可能出现新的罪名(例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
家属在留置阶段,接到纪委监委要求退赃的通知后,要积极筹钱。能筹多少是水平问题,积不积极是态度问题。家属非常努力的凑钱,但毕竟当今社会谁都不愿意借钱,所以有可能凑不了多少。尽管如此,仍然要向纪委监委表明,积极筹钱退赃。案件移送检察院后,留置阶段结束,进入刑事诉讼阶段。被留置人员改为犯罪嫌疑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一切权力,嫌疑人及家属可以聘请律师。经过律师阅卷和会见嫌疑人,可以掌握准确数字。排除掉可以不被列入犯罪数额的资金后,家属积极退赃,获得从轻处理的条件。
法院判决中提到,谭瑞松积极退赃,贪污、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均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理。
五、法院决定从轻处理
法院认为谭瑞松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和部分受贿、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事实,所犯贪污罪构成自首,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贪污、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均已全部追缴,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其所犯贪污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可从轻处罚。
最终决定,不对谭瑞松执行死刑立即执行,也没有宣告限制减刑,没有宣告不得减刑、假释,没有宣告执行终身监禁。两年考验期满后,谭瑞松将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不低于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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