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2岁产妇童某在浙江金华某医院待产分娩时,突发急性羊水栓塞。医院在接产过程中对羊水栓塞病情认识不足,没有在第一时间使用抗过敏治疗。抢救过程中,医院为产妇行会阴侧切及产钳助娩一男婴,并实施子宫全切除术,童某陷入昏迷。
经鉴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轻微责任,法院于2019年判决该医院赔偿36万余元。2018年12月至2025年12月,童某辗转多家医院接受治疗,产生医疗费117万余元,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家属遂将涉事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后续医疗费及相关损失。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浙江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医院赔偿3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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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法院确认,童某曾以金华某医院为被告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在接产过程中对发生羊水栓塞认识不足,没有在第一时间使用抗过敏治疗,在请上级医院参与抢救过程中,相关抢救措施的病历记录欠规范等,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轻微责任(参与度为15%);本例损害后果为一级乙等(一级伤残)。
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将童某的护理期评定为自损害之日至2018年6月20日伤残评定前一日,此后存在完全护理依赖。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酌定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认定长期护理费的护理年限暂按5年计算,5年之后仍需护理的,原告可另行主张;该案判决金华某医院赔偿童某360320.06元(已扣除预付的5500元)。
2018年12月10日至2025年12月4日,童某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1178786.15元。家属称,童某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仍在医院住院治疗。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2018)浙0702民初1206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存在过错且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后续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的15%,法院予以支持。
经审查,原告童某的合理损失合计2086787.31元。因前案已判决支持原告的后续治疗费20000元,故在计算上述费用时予以扣除,被告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赔偿款经计算为310018.10元。综上,法院判决:金华市某医院赔偿童某各项损失310018.10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郭宇
审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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