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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孙某,男,41岁,无固定职业。2024年6月至10月期间,孙某通过微信联系,多次向他人出售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U盾、手机卡、身份信息),共计出售他人信用卡8张。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网络赌博案件时,发现涉案资金通过孙某出售的银行卡流转,遂将孙某抓获。经查,孙某出售的8张信用卡均系其从他人处收购后转卖。公诉机关以孙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起公诉,认为其出售他人信用卡8张,达到“数量较大”标准,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进行了深度剖析,并据此制定辩护策略。
第一,关于立案标准的解析。赵飞全律师指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及《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不同行为类型分别设定:
-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需要达到5张以上才构成“数量较大”;
-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则没有数量门槛,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
本案中,孙某的行为属于“出售他人信用卡”,依法不以数量为入罪门槛。但赵飞全律师指出,孙某出售的8张信用卡均系其从他人处收购后转卖,与直接伪造信用卡或骗领信用卡的行为相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二,关于量刑档次的辩护。赵飞全律师指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量刑分两档:第一档为“数量较大”或情节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档为“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数量巨大”的标准为: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本案中,孙某出售他人信用卡8张,未达到10张的“数量巨大”标准,应适用第一档量刑。
第三,关于从宽情节的挖掘。赵飞全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孙某的自首证明材料。孙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此外,孙某系初犯,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万余元。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孙某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其出售信用卡数量未达到“数量巨大”标准,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情节。最终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清晰揭示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专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律师赵飞全指出,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中,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入罪门槛因行为类型而异:“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需5张以上,“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则无数量门槛。量刑时,“数量巨大”标准为10张以上。律师应精准把握行为类型和数量标准,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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