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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深夜,大理市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揭开了这起事件的完整脉络:2025年12月11日中午放学后,大理市一初级中学4名学生在校外对1名女生实施打骂行为。当天下午,学校老师发现该女生状态不佳,询问后仅对涉事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当场道歉。
学校未通知家长,也未报告主管部门。直到2026年3月23日,视频曝光后家长报警,事件才进入法律程序。
01 事件处理,新法下的“组合拳”
根据通报,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中1名15岁的涉事学生作出行政处罚,对其余3名未满14周岁的涉事学生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最关键的一步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已对4名涉事学生按程序送至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这一处理结果,与以往类似案件有着本质区别。过去,对于未满14周岁的欺凌者,往往只能“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实际约束力有限。而此次 “专门学校”的介入,标志着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治理进入了新阶段。
02 法律变革,2026年的“分水岭”
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修订,被专家称为 “打破了长期以来‘未满十六周岁违法不执行拘留’的规定”。
新法明确了两大核心变化:一是调整了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执行条件。对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二是强化了矫治教育的刚性。新法第24条明确规定:对因不够年龄不予治安处罚,或者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这意味着 “不罚”不等于“不管”,法律堵住了过去“一放了之”的漏洞。
03 专门学校,从“工读”到“矫治”的升级
专门学校并非新鲜事物,但其法律地位和功能在新法体系下得到了强化。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专门学校是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
什么情况下会被送入专门学校? 法律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形: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拒不接受或者配合矫治教育措施。
大理这起案件中,4名涉事学生因“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且“情节恶劣”,符合送入专门学校的法定条件。
与公众想象中“少管所”式的惩罚不同,专门学校实行 “教育为主、矫治为辅” 的原则。学生在这里不仅要完成义务教育课程,还要接受法治教育、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聂鑫在调研中发现,专门学校除了进行文化课教育,还有民警、辅警或司法警察作为“教官”,通过严格管理培养学生遵守行为规范。
04 治理逻辑,从“内部消化”到“法治闭环”
回顾大理这起事件的处理过程,可以看到清晰的治理逻辑转变。2025年12月事件发生时,学校的处理方式是典型的 “内部消化”:批评教育、当场道歉、未报告主管部门。
这种处理方式暴露了传统校园欺凌治理的软肋:学校为了维护声誉,往往选择“捂盖子”,导致欺凌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受害者可能遭受二次伤害。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明确规定: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大理市在通报中明确表示 “已启动对学校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这正是新法压实学校责任的体现。
05 现实意义,传递“宽容不纵容”的明确信号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指出,新法的修订 “将进一步完善治安管理的过罚相当体系,形成有效震慑,遏制低龄化违法趋势”。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认为,新法 “填补了对屡教不改或情节恶劣行为的惩戒空白”,同时强化了“不处罚不等于不管教”的矫治教育原则。
对于欺凌者而言,专门学校不是终点,而是矫治的起点。根据规定,专门学校会在每个学期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
这意味着,只要真诚悔改、积极矫治,这些孩子仍有回归正常校园生活的机会。这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而非简单的惩罚。
大理这起案件的处理,恰逢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不到三个月。当视频在网络上疯传时,许多网友担心施暴者会因“未成年”身份而逃脱实质惩罚。
然而,通报中“送至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的决定,让公众看到了法律的牙齿。在宁波一所专门学校的法治课堂上,曾经迷失方向的少年们写下对未来的憧憬:“我要开家理发店”“我想当兵,为国争光”。
专门学校的大门,对施暴者是矫治教育的开始,对潜在违法者是明确的警示,对整个社会则是治理校园欺凌的法治宣言。年龄不再是违法的“挡箭牌”,每一个孩子都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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