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工网)
法治日报记者 徐伟伦 法治日报通讯员 何江龙
一份承诺养老送终的《遗赠扶养协议》,能否成为获得遗产的依据?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纠纷案件,老人在世时与保姆签订协议,约定由保姆承担生养死葬义务,老人则将房产遗赠给保姆。然而,老人病逝后,这份协议因扶养人未能全面履行约定的扶养义务,被法院认定无效。
2019年底,年迈的李某因患病需定期透析,雇佣石某作为保姆。2021年初,石某欲返回老家,李某随同前往,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石某承诺为其养老送终。同年6月,李某向石某出具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李某自愿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赠与扶养人石某,石某则承诺继续悉心照顾李某,承担李某生前的衣食住行及医疗等全部费用,保障其安度晚年,并负责其去世后的安葬事宜。
2021年12月,李某病逝,石某办理了丧葬事宜后,将李某的三名子女诉至法院,要求依据协议继承房屋,李某的子女则主张协议无效,认为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北京二中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进而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而本案的关键在于石某是否全面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中所约定的扶养义务。在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并调取李某的银行账户流水清单后,法院发现,李某的医疗费用及多次就医、购买生活用品等均通过其本人的银行卡支付,这与协议约定的“石某承担全部费用”明显不符,证明石某在经济上未履行对李某的扶养义务。
其次,石某亦未能充分证明其在日常生活中对李某尽到持续、妥善的照料义务,相关聊天记录及报警记录均能反映出其在照顾过程中存在不足。据此,法院认定石某未全面履行扶养义务,无权依据该协议取得房屋产权,判决涉案房屋由李某的三名子女法定继承。
法官解释,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人(即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要求,虽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内容清楚明确,不存在歧义,不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双方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等,同时还要求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及合理反悔等情形。
法官表示,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种双务民事法律行为,遗赠人及扶养义务人均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全面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义务。扶养是遗赠的前提条件,如扶养人为尽快获得遗产而未能全面履行扶养义务,则会被认定未完成约定义务而不能获得遗产。如扶养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甚至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扶养义务人要发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自觉完全履行扶养老年人的责任,尊敬老人、关爱老人,弘扬孝亲敬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老年人安享一个幸福美满的晚年。履行扶养义务时,扶养人应注意保存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有效证明自己已按约定履行义务。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