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因公出差的交通费,可否抵扣进项税额(20260325)
【问】
我公司是湖北的一家企业,一般纳税人,接受了劳务派遣员工为公司提供辅助工作,请问我公司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
你公司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若取得有效凭证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详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26年2月14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秒懂税务丨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出差的交通费,产生的进项税能抵扣吗?》对问题“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出差的交通费,产生的进项税能抵扣吗?”
答复如下
可以。
依据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所指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因此,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由用人单位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咱们举个例子:
小王是A公司的劳务派遣员工,11月因公去武汉出差3天,往返乘坐高铁一共花了486元。那么A公司,就可以凭借小王取得的有效凭证,确定进项税额,按照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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