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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公安局关于启用辖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大理市公安局将启用一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和移动抓拍设备,对交通违法进行非现场处罚。现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点位公告如下:
一、固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点位及抓拍行为
对违法停车、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驶入禁行限行路段、逆向行驶、不礼让行人、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固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点位见附件《大理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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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移动抓拍设备抓拍范围
下关街道、太和街道、大理古城片区、满江街道、凤仪镇。
三、设备启用时间
2026年4月1日
凡在大理市辖区内各路段、路口有上述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实施监控抓拍取证,并依法予以处罚。
敬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大理市公安局
2026年3月23日
来源:大理市警方
编辑:向红玉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自然保护区规划,健全完善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自然保护区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区域内的单位、个人以及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的规章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自然保护区区域内的自然资源,按照国家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有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确权登记时应当将自然保护区作为独立登记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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