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岳女士在短视频平台,被推荐了一部 AI 古风短剧,前几集免费内容看着还算正常,虽然能看出 AI 生成的痕迹,但人物有动作、有表情,就像低配版的真人短剧。她被剧情吸引,花 16 块钱买了全集,一共 41 集。结果付费之后才发现,从第 12 集开始,整个视频直接变成了静态 AI 图片轮播,只配了机械的 AI 旁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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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自己算了一笔账,去掉免费的 5 集,剩下 36 集花了 16 块,相当于每集 45 秒的内容就要花 4 毛 4,要是按一部 120 分钟的电影时长折算,价格超过 60 块,比普通电影票还贵。她先是找账号运营方没得到回应,退款申请也被拒绝,最后联系平台客服投诉,才终于拿到了退款。而发布这部短剧的账号,已经发了 2100 多条 AI 短剧,大部分都是几集免费内容之后,就要求用户付费才能继续观看。
先说说这种 “前精后糙” 的售卖模式,在法律上到底该怎么定性。消费者付费前看到的是有动态画面、完整演绎的短剧,付费后拿到的却是静态图片加旁白的内容,两者根本不是同一个品质的商品,这属于典型的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已经构成了消费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写得明明白白,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也就是说,这事儿根本不是 “退了款就行”,如果认定为欺诈,岳女士完全可以主张 “退一赔三”,虽然她最后只拿回了 16 块本金,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维权权利,远不止全额退款这么简单。
再说说这件事里的合同履行问题。消费者花钱付费买短剧,和运营方之间就形成了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经营者交付的短剧,理应符合大众通常理解的质量标准。前几集是连贯的动态画面,付费后却变成了静态图片轮播,这种前后严重不符的做法,属于典型的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岳女士除了要求全额退款,完全可以要求运营方按照前几集的品质,补齐后续的剧集内容,或是赔偿对应的损失。
还有大家最关心的平台责任边界问题。这个账号的运营公司 2025 年 9 月才成立,注册资金 100 万,经营范围里虽然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但平台不能因为商家有基础资质,就彻底撒手不管。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岳女士能最终拿到退款,是平台客服介入的结果,但平台不能只靠消费者投诉了才被动处理,对这种明显用 “钓鱼” 模式收费的账号,平台有义务主动筛查、下架违规内容,甚至限制其收费功能。
说句实在话,AI 短剧本身不是问题,问题是用前几集的精良内容钓消费者付费,转头就塞一堆 PPT 式的内容糊弄人。这种操作在法律上叫履行与约定严重不符,根本不是平台客服嘴里的 “剧情设计差异” 能洗白的。
消费者遇上这种事,别嫌十几块钱事小就认栽,该投诉投诉,该举报举报。平台收了推广费、交易抽成,就得扛起对应的监管责任,绝不能让 “AI” 两个字,成了不良商家坑骗消费者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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