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区法院(2025)鄂0106民初24007号判决书背后的荒诞剧:行政复议高于法庭?没有质证,何来判决?
一、基本法理:法庭审判高于行政复议,复议决定不能直接当证据用
首先,厘清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法庭审判的权威高于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纠错机制,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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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只是一份行政文书。到了民事诉讼法庭上,这份文书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直接代替法庭对事实的认定。
为什么?因为:
· 行政复议的程序不同于法庭审判——没有双方对席,没有交叉质证,没有法官的中立裁判。· 行政复议的结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不代表法庭必须采信。· 到了法庭上,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质证——双方当事人都要有机会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但本案中,王奎法官是怎么做的?
二、本案的“质证”在哪里?——王奎法官根本没搞质证
回顾庭审过程:
康强陈述,罗列十一项证据。
被告陈述,拿出“橡皮图章证明”和行政复议书。
然后呢?没有质证环节。
什么叫质证?质证是:
·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发表意见:“这份证据是假的”“这份证据跟本案无关”“这份证据来源不合法”。·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意见:“你这张邀请函不能证明什么”“你这张照片看不清楚”。· 双方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辩论。· 法官居中裁判,决定哪些证据采信,哪些不采信。
本案中,这些环节都没有。
王奎法官的程序是:
· 康强说完了。· 被告说完了。· 然后让康强“回答”“证明”。· 最后判决:原告证据不足。
这不是质证。这是“走过场”。
三、行政复议书未经质证,直接被采信——这是程序违法
本案中,王奎法官判决的核心依据,是武昌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这份行政复议书:
· 没有经过质证——康强没有机会对它的内容发表意见。· 存在严重程序问题——“先签空白纸、事后填内容”,当事人没看过关键视频。· 全部是东吴物业的单方面陈述——没有康强的反证意见。
这样一份文件,按照法律程序,必须先经过质证,才能决定是否采信。
但王奎法官没有搞质证。他直接把行政复议书拿来,当作“事实”写进判决书里:
· “保安将康强强制带离出计算机学院大楼的行为属于维护单位秩序的行为”· “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工作人员有其他不当行为”
行政复议书说什么,判决书就写什么。没有质证,没有审查,照单全收。
这是程序违法。
四、被告的“橡皮图章”未经质证,直接被采信
被告东吴物业提交的那张“橡皮图章证明”——打印店打印、自己盖章的黑白纸——同样没有经过质证。
康强没有机会对这张纸发表意见:
· 这张纸的真实性在哪里?谁来证明“反复核对”是真的?· 这张纸的合法性在哪里?一个外聘物业公司有什么资格认定官方邀请函“非法”?· 这张纸的关联性在哪里?“没有雷军班教学任务”跟“去院办公室”有什么关系?
这些问题,在法庭上一个都没有讨论。 王奎法官直接采信了这张纸,用它来支撑被告的主张。
五、监控视频未经质证,直接被“看不见”
本案最关键的证据,是监控视频。
视频能证明:
· 保安主动开门,康强正常进入——不是“强行闯入”。· 康强走的是师生们天天走的二楼走廊——不是“擅闯禁区”。· 康强从未踏入雷军班——跟“雷军班教学任务”毫无关系。
这份视频,是证明康强清白的最有力证据。
但这份视频:
· 没有在法庭上播放。· 没有经过质证。· 康强从始至终没看过。
法院不调取,司法局不给看,被告不提供。然后法官说“原告证据不足”。
这不是质证的问题,这是连证据都不给你看的问题。
六、王奎法官的程序:不是质证,是“让原告自证无罪”
正常的法庭程序应该是这样的: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被告答辩。
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法庭辩论。
最后陈述。
质证环节,是法庭审理的核心。 没有质证,就没有事实认定;没有事实认定,就没有判决。
但王奎法官的程序是:
原告陈述。
被告陈述。
然后让原告“回答”“证明”。
这是什么?这不是质证,这是“让原告自证无罪”。
被告说康强“强行闯入”——被告不提供视频,让康强证明自己没有强行闯入。被告说邀请函“非法”——被告不提供校方文件,让康强证明邀请函合法。
举证责任被彻底颠倒了。 本应由被告证明自己的主张,变成了让原告证明被告的主张是错的。
七、法律依据: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是铁律。
行政复议书,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被告的橡皮图章纸,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监控视频,未经在法庭上播放、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但王奎法官的判决书里:
· 行政复议书成了“事实”。· 橡皮图章纸成了“证据”。· 监控视频“不存在”。
这不是程序瑕疵,这是程序违法。
八、结语:没有质证的法庭,不是法庭
法庭审判的核心,是质证。
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拿出证据,互相质疑,互相辩驳。法官居中裁判,决定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哪些跟案子有关,哪些跟案子无关。
没有质证,就没有事实认定。没有事实认定,就没有公正判决。
本案中:
· 行政复议书未经质证,直接被采信。· 被告的橡皮图章纸未经质证,直接被采信。· 关键的监控视频没在法庭上播放,没给康强看,没经过质证。· 整个庭审,没有质证环节。
王奎法官搞的不是质证,是“走过场”。
康强要求的,不过是基本的程序正义:证据要质证,视频要调取,复议书不能直接当判决依据。
如果连这些基本要求都做不到,如果行政复议可以直接代替法庭审判,如果被告的橡皮图章纸可以不经质证就成为“证据”,如果关键的监控视频可以被三方把持、原告连看一眼的资格都没有——那法庭还叫什么法庭?司法还叫什么司法?
后记: 康强至今仍保留着那份从未被取消的“珞珈直通车”邀请函。而那份“先签空白纸、事后填内容”的行政复议书,未经质证,成了判决的“定海神针”。如果司法程序可以这样运作——如果行政复议可以凌驾于法庭审判之上,如果质证环节可以被随意省略,如果关键证据可以被垄断——那法律的尊严何在?社会的公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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