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在在劳动争议领域出现大量“自愿放弃社保”“社保补助代替缴费”的纠纷,各地法院对该行为是否有效?有效/无效的法律后果裁判尺度不统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最新入库案例公布一则相关裁判文书,按规定可以作为统一裁判尺度。
一、核心裁判要点
1. 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义务,不得约定免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通过协议、声明、承诺等方式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 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不影响用人单位责任
即便劳动者书面声明自愿不缴纳社保、要求单位不予参保,该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仍负有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保参保并缴费的法定义务。
3. 未缴社保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可单方解除+主张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院应予支持。
4. 已发放的“社保补助”不免除补缴义务
单位以工资补助形式向劳动者发放“社保补贴”,不能替代法定社保缴纳义务,劳动者仍可主张补缴社保,单位已支付的补助可另行主张返还。
二、实务提示(可直接用于诉讼观点/培训/风险提示)
1. 对用人单位而言:
• 任何“自愿放弃社保”“社保补助代替缴费”的协议、声明、承诺书均无效,违法《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法规避法律风险;
• 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随时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单位还面临社保稽核、行政处罚、工伤全额赔付等风险;
2. 对劳动者而言:
• 放弃社保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仍享有社保权利;
• 以单位未缴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依法主张经济补偿;
• 如已领取社保补助,在主张补缴社保时,单位有权要求返还相应补助款项。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号:2026-07-2-53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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