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贿犯罪案件办理、审判与执行全过程中,追赃挽损既是刚性要求,也是长期难点。随着被告人处置赃款的方式日趋多元化、投资理财化,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被告人将受贿所得赃款一部分用于购买房产,后因市场下行、房价下跌,不仅没有收益,连本金都出现亏损;另一部分用于理财炒股,产生了明确盈利。而法院生效判决,通常概括性判决:追缴被告人受贿所得人民币100万元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判决既不明确孳息的计算方式,也不写明具体数额。
由此带来三个必须回答的实务难题:第一,判决只写明“及孳息”,未明确数额,执行中应当如何理解、如何核算?第二,赃款投资出现一盈一亏,究竟是盈利全没收、亏损自己补,还是可以整体算账、盈亏互抵?第三,假如是同样的投资类型,比如都投资房产,一套房产盈利、一套房产亏损,是否要分开核算、严禁相互抵消?
有观点认为,应当分笔处置、分别核算、风险自担、严禁盈亏互抵。
本文认为,最起码同一笔赃款、整体支配投资的,应当允许盈亏合并计算,按照净额追缴,才是兼顾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最优路径。
一、现行规则梳理
1.法律与司法解释依据
我国刑事追缴制度的核心依据,是《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这一条文确立了三层基本立场:1. 违法所得必须全额追缴;2. 赃款产生的收益、孳息一并追缴;3. 追缴目的是剥夺非法利益,不让犯罪分子从犯罪中获利。
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立场:
一是《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二是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四百四十三条:被告人将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用于投资或者置业的,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应当追缴。上述条文共同构成了实务中通行的执行逻辑:本金一分不减,收益全部没收,亏损自行承担。但对于项目是否互不抵消,规定并不明确。
2.典型案例
据称执纪层面普遍持“分笔核算、盈亏不互抵”的观点,其依据是国家监委网站曾刊载《违规经商办企业有盈有亏如何计算违纪所得》案例:违规经商多笔经营,盈利收缴、亏损不抵扣。
案情:某干部使用违纪资金从事多项经营活动:1. 开办餐饮公司,产生大额盈利;2. 投资租赁项目,本金全部亏损;3. 投资超市,出现大额亏损。
官方结论:1. 违纪所得按笔认定、分别计算;2. 盈利项目的收益,全额收缴;3. 亏损项目的损失,不冲减、不抵消、不从盈利中扣除;4. 核心原则:决不让违纪违法人员从中获利。
这是目前最直接、最贴近问题的执纪口径。但我尚未查找到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笔者在此恳请高人指点。
二、严禁盈亏互抵将造成实质不公
严禁盈亏互抵,有利于从严反腐、彻底剥夺非法利益、防止行为人钻制度空子。但只讲刚性、不讲情理;只讲形式、不讲实质;只讲政策、不讲法理,最终必然损害司法公信力。假设一个典型场景,或能说明问题。
赃款购买两套房产,一涨一跌假设受贿100万元:50万元购买A房产,后升值至70万元,盈利20万元;50万元购买B房产,后下跌至30万元,亏损20万元。按照“严禁盈亏互抵”规则:1. A房产:追缴本金50万 + 孳息20万;2. B房产:追缴变现30万,仍缺口20万,需用合法财产补足;3. 合计追缴:50+20+30+20 = 120万元。
但客观事实是:被告人实际只拿到100万赃款,整体投资盈亏相抵、一分未赚,最终却要多上缴20万元。
被告人实际没有任何非法收益,却被超额追缴。这真的符合“不让犯罪分子获利”吗?这已经不是“不让获利”,而是让被告人因犯罪额外承担惩罚性财产责任。由此,“严禁盈亏互抵”论的三大硬伤暴露无遗:
1. 违背比例原则。刑事追缴的本质,是剥夺不当得利,而非额外处罚。整体无利可图,却超额追缴,明显属于过度剥夺。
2. 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受贿的社会危害性,在于权钱交易,而不在于后续投资是赚是亏。仅仅因为市场涨跌,让被告人承担远超犯罪所得的财产责任,属于罚过其罪。
3. 违背社会公众最朴素的公平认知同样一笔赃款、同样是投资行为、同样面对市场风险,只算盈、不算亏,只没收收益、不抵扣亏损,放在民事、商事、行政、执纪任何一个领域,都难以自圆其说。
三、整体核算、盈亏相抵、按净额追缴
针对“严禁盈亏互抵”论的缺陷,必须回归追缴制度的本来目的,为此提出更合理、更可行的方案:起码同一笔赃款,整体支配用于多元化投资的,不再按项目单独核算,而应整体算账、盈亏互抵,按最终净额追缴。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符合法律精神。追缴的核心,是剥夺“实际非法获利”。《刑法》第六十四条的立法目的,是不让犯罪分子从犯罪中获益,而不是让被告人因为犯罪倒贴、额外受损。
二是符合民商事基本逻辑。合法财产投资,盈亏自担、合并计算;非法财产投资,反而只计盈、不计亏,逻辑明显倒置。
三是契合宽严相济与实质公正。对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追赃、投资确因市场原因亏损的,给予合情合理的核算方式,更有利于化解矛盾、提高执行到位率。
四是契合国际通行规则。美国、英国、德国等法治成熟国家,在犯罪收益追缴上普遍采用净额主义:总收益 − 合理成本与实际亏损 = 净收益 。只追缴净收益部分,不搞“只盈不亏”的单边计算。
总之,刑事追赃,从来不是越严越好、越狠越对。严而有据、严而有理、严而有度,才是真正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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