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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来真惭愧,《律师法》是由法工委刑法室负责的,我在刑法室工作多年,却对《律师法》并不熟悉。这一方面是因为《律师法》在我调入法工委后没有修改完善,所以工作中关注的少,用到的也少;另一方面也因为相比于刑法、刑诉法这些基本法律,律师法的重要性还有不小的差距。
即便不熟悉,对律师法的立法精神、立法逻辑和基本脉络还是清楚的。我记得有几个方面的规定,较为显著:一个是,所有律师,不分三六九等,一律平等,仅为律师。其他名头一概不算,不能在执业活动中对外示人,更不能用来招揽案源。另一个是,考虑到律所实行合伙制和律所内部管理服务的需要,律师分为合伙律师和非合伙律师。二者的区别仅是:合伙律师对律所的责任大些,非合伙律师责任小些。
离开体制做了律师以后,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一直搞不清楚,为什么律师有那么多的名头。“中国区总裁”、“全球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全球董事会主席”、“中国区总裁”,等等。
凡是有这些名头的律师,凡是用这些名头的律所,你们都不要请。这或者是一个传销犯罪团伙,只是还没有案发;或者是对职业没有基础的认知,对专业没有基本的信心,所以拿名头来骗人。
市场上总有观点,批评法律这也不行那也不好。其中不乏一些所谓的“学者”、“专家”、“教授”。据实看,批评的对的很少。“批评使人进步”,“也使法不断走向完善”。法律中也确定有不少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地方。但要说哪部法律的根基不稳,基础逻辑不清,基本的社会定位不准,那肯定是立不住脚的。
同样,律师法也有不少需要修改完善的地方,但它对律师和律所的角色定位是不会出现差错的。基于这点,所以虽然总有“利益集团”推动律师分级和分级出庭,立法机关从来不让步,自始至终不同意。而且态度坚决,答复明确,没有什么变通空间。
市场上一些律所,在法律规定的合伙律师和非合伙律师外,又发明了各种各样的名头。这种把律师分级分层分类的做法,从表现形式上看,就已经背离了律师法的立法逻辑和基础性规定。
“事出反常必有妖”。“事出违法而且很普遍,有的,就不单纯是妖了。而是必有鬼。”
之所以这么做,我想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迎合市场需要。
群众对法律和法律职业的认知是有限的。你要像央视采访“你幸福吗”一样,去做街头采访,问问老百姓“是全球董事会主席水平高,还是普通律师水平高”?我想,答复十有八九是“肯定是主席水平高啊”。
所以,一些不良律所用名头对律师分类,这一方面可以迎合市场心态,另一方面可以用来吸引、管理和限制律师。前一个当面是“奸”,后一个当面是“坏”。合在一起,是又奸又坏。
二是,可以内部收割。
据说,有些律所,拿这些名头卖钱。当个什么“中国区总裁”一个价、当个“全球董事会副主任”另一个价。
买者趋之若鹜。
所以,盈科爆雷,那些有这些名头的律师,不值得同情。不爆雷,拿着这些名头憋着坏,四处走穴;爆雷了,就该为这些名头付出相应代价。这是因果必然。
有些律师也很特别。“你不收他钱,让他做合伙人,他首先想到的是责任。”“你收他钱,让他做这做那,他挤破头往里钻。”这主要是因为,在一些人眼里,收了钱,就得给他相应托举、宣传和回报。而一旦踏上这艘贼船,只能越出越多,而且还下不了船。等出了事,还说不出来。
总不能让律师自己说出来,“哇偶,我被我自己所在的律所给收割了吧”?
三是,可以抬高身价。
有些律所的推广,不以业务能力,而以在律所的“身份”为标准。溜须拍马的,助纣为虐的,与管理层(实际上服务团队)勾连好的,推广就多。闷头做业务的,不仅律所不给推广;自行推广,还会受到他们各式各样的限制。
律所推广后,“中国”、“全球”、“副主席”、“主席”⋯⋯,委托费用逐次上升。
实际,这些名头和业务能力、办案能力和效果,毫无关联。如果要有,只有负关联。
提高业务能力的过程很漫长,办案子也很累而且还有风险。买个名头,进而谋取高额利益,又快又显眼儿,还不涉及执业风险。这符合“弯道超车”的速成思维。只是一定不健康,也不能长远。
考验律师能力的,首先是法律素养。而法律素养的高低,主要看的是“有事想法,办事靠法”的法商和带头守法的坚定。
所以,凡是于法无据的,而又实质违背了法律精神的,都该予以废除和排斥。
中国区总裁、全球董事会主席,这些花里胡哨的由头,该清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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