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长春是一个很低调的城市,平日里在网上都看不到长春的新闻,近日长春火了,竟然因为车而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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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安局3月19日通报:针对“路虎别停奔驰致追尾”一事,我局已将其立为刑事案件,并依法对路虎车主孙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长春伙原来不是因为长春的造车火,而是因为开路虎车而火。
事件是这样的:此前据媒体报道,2025年12月10日,长春市民吕先生驾车行驶至朝阳区新民广场转盘时,遭一辆黑色路虎在道路畅通情况下,一分钟内连续8次急刹别停,最终追尾。交警现场认定“已非普通事故,涉嫌危险驾驶”未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后续却以“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不予立案。交警称多次向辖区派出所及法制大队移交案件,均未被接受。当事人自行报案后派出所立为行政案件,2月3日朝阳区分局又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终止调查。
整个处理程序一团糟。笔者都不知从哪里说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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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事件,知名律师“翟振轶律师”说:“还是网络维权好!实现了从不立案到立案的转变。”吕先生亏得会用网,否则还不知猴年马月有一个乐观结果呢,现在在网上一曝光,“立为刑事案件”了。所以,当今时代,网络和新媒体真的很重要,很多人都有切身体会:上访不如上网。
不过,笔者要提醒,不管是上访还是上网,都要合法。不合法的上网和上访都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相反还会受到法律惩罚。
路虎事件更蹊跷的信息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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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吕先生再向@大象新闻 求助:早上7点40分起,自称桂林路派出所民警上门敲门,他拒绝后用扫把抵门,下午1点23分,无奈报警,彩织派出所出警劝离。警方回应:“是公安局民警敲门,正常办案子没有别门。”吕先生称,媒体报道后个人信息疑泄露,自己和妻子手机遭自称路虎司机妈妈及陌生电话“疯狂轰炸”,单位领导、岳父老领导均施压要求和解,“不敢收理赔费,怕被反告敲诈”。
上网也有上网的麻烦啊,这不,又被骚扰了。
如吕先生的个人信息泄露,那问题就更大了。但这个问题笔者有一定经验,类似问题不见得都是什么故意泄露的,因为个人的信息也可能是自己放网上的,或者是有关报道上有个人的信息,然后有关人顺藤摸瓜查索一步步获得个人信息。在这个问题上不能一概而论笃定就是泄露个人信息了。
路虎事件本身不复杂,视频在那里,很清楚很清晰很清爽,没有别停的理由站不住。除非是视频造假,否则就是标准的别停,而且还是故意的。说车技差或者是突然熄火,那是根本不可能的。如果是视频造假,那就把造假人给抓起来,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当然要抓。如此影响恶劣的舆情事件,总得处理一个(方)。
还好,现在路虎车司机被采取强制措施了。到底是哪个强制措施,没说,我也不知道,我也不想打听。
路虎司机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或寻衅滋事罪,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没有多大的悬念。还真的以为开路虎,自己就成虎了?这波“广告”把路虎打得头破血流、头昏脑胀。
这两个罪名,笔者倾向于寻衅滋事罪,对路虎司机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依据上述条款,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之类的故意别车涉嫌寻衅滋事。在司法实践中,恶意别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很常见,看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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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驾驶车辆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再看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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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法院也认为恶意别车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就长春路虎别车事件来说,我也有忒好奇之处,路虎车司机故意别车的动机究竟是什么,为什么要对吕先生别车,双方之前是否相识,是因为过去有仇,还是偶然在开车中发生不爽?这些因素也会影响罪名和量刑的,主观动机对定性起关键作用。
别车,不仅仅涉嫌寻衅滋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情节严重的还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里再上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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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更重的罪名了。所以啊,开车别喝酒外,开车还别斗气,抱平心静气的态度开车,遇到不舒服的事,克制下,别让事件升级。记住,方向盘一偏,或许一条命就没了,认认真真、安安心心开车最重要。
最重要的问题来了。路虎此番被刑事强制措施了,而此前未上网爆料前路虎司机为什么没被刑事强制措施?为什么会被温柔以待?究竟是有关部门的业务水平不行,还是有保护伞罩?还是路虎司机本身就是伞?
“扫黑除恶”在长春有没有取得长效机制,有没有压倒性的成果,我看还是有疑问的。“回头看”,不是没必要,而是大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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