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据相关媒体报道,因数次恶意别停他人车辆造成追尾事故的长春路虎司机在警方认定多次反转后终于在媒体“聚光灯”强照下迎来阶段性成果:警方以将该案件立为刑事案件且已对路虎车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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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有行驶记录仪记载的恶意别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寻衅滋事刑事案件为什么发生100天后且有众多媒体关注的情况下才被立为刑事案件?这里面有多少曲折或不可抗因素我们不清楚,但是我可以说一下其中的曲曲折折和辗转反侧,剩下的大家自行脑补吧。
案件经过
2025年12月10日,长春市民吕先生驾车经过朝阳区新民广场转盘时遭到一辆黑色路虎车在道路通畅的情况下53秒内用急刹车的方式别停8次,最终导致车辆追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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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吕先生当场报警,交警部门接警后第一次认定为“已非普通事故,路虎车驾驶员涉嫌危险驾驶”,且未开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一次反转
既然路虎车主涉嫌危险驾驶,那就应该刑事立案继续调查,可是时间不久迎来反转,交警部门以“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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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反转
既然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我的法律知识告诉我,就算不予追究路车车主的刑事责任,但是事故责任应该追究吧,《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中明确规定“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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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规定,那就应该出具责任认定书,让路虎车主赔偿吕先生的经济损失啊,可是交警没有出具事故认定书,又一次反转了。
第三次反转
交警称多次向辖区派出所及法制大队移交了该案件,但是均未被接收。
为什么移交案件?是认为路虎车主的行为枸不成刑事犯罪,但是构成行政违法?但是为什么当地派出所和法制大队都不接受该案件?
是认为路虎车主的行为不是治安违法行为?属于交通违法行为?
第四次反转
吕先生被逼无奈之下自己去派出所报案了,终于这次派出所将案件立为行政案件了,吕先生又一次看到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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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反转
刚刚看到派出所将案件立为行政案件的曙光,紧接着分局的行为又一次给吕先生浇了一头凉水:公安分局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又一次终止调查了。
前面交警前脚说涉嫌刑事犯罪后脚又说犯罪情节轻微终止调查。
这里派出所前脚立为行政案件,后脚又说“没有违法事实”终止调查。
这连配方都没换啊!一样的说辞,一样的配方,一样的终止调查,电影里的反转都没有这么复杂的吧!可是现实中就是上演了!
第六次反转
这时候吕先生求助媒体,媒体下场了!
记者先联系了交警部门,交警部门说会由具体办案民警回复记者。
派出所则说需要向分局报备才能透露案情,但是派出所竟然没有分局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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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3月3日,案情有了新进展,市局法制支队通知吕先生,吕先生提起的刑事复议有了结论:“原不予立案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决定,责令重新调查。
这里有一个疑问,第一次不予立案通知书上可是落的市公安局的章,这次媒体介入后推翻不予立案书的也是市局法制支队,那到底是第一次审核没认真?还是媒体介入后让他们“如梦初醒、醍醐灌顶”了?
第七次,不知道还会不会再反转?
刚刚,相关媒体报道,该案件终于被立为刑事案件了,且神秘的路虎车驾驶员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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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虽然表面看起来算是尘埃落定了,但是内行人都知道,这里面还有很多猫腻。
比如人家只是说“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可没说是“刑事拘留”,取保候审也是刑事强制措施,监视居住也是刑事强制措施,而且一般警方通报中如果是刑事拘留大概率会直接说刑事拘留,而不是含糊其辞的只说一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一般的办案实践中,如果嫌疑人铁定会被判处实刑的肯定是直接刑事拘留,因为这时候不拘留等法院判了还是公安机关负责把人送看守所,还不如直接刑拘了来的方便。刑拘还有一个最大的好处,就算嫌疑人再大的能量,他被刑拘了就没法在外面“舒筋活血打通关节”了。
第二,如果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那就不一样了,嫌疑人有基本的人身自由,还是可以上蹿下跳,到处求神拜佛的。
第三,如果路虎司机私下和吕先生和解,然后再一番求神拜佛、真诚忏悔,说不定检察机关还是会不予起诉的,再不济到了法院判决时也是有可能免于追究刑事的。
所以,综合看下来,这个案子但这一步也不是没有再次反转的可能,如果吕先生满意了,媒体也不关心了,路虎司机再努努力,一切皆有可能啊!
可是,已经是2026年了,法制建设快80年了,虽说法制建设一直在路上,可也不能让滚滚红尘中平凡到像一粒尘埃的我们永远看不到终点吧?这不只是我们的悲哀,更是对法制的亵渎啊!
当然,如果当地有关部门这次真的认真起来,等待路虎车主的将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不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还是寻衅滋事罪,量刑最轻的就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这两种罪都是故意类犯罪,不只路虎车主要去体验缝纫机生活,他的儿子以及孙子辈都将无法从军、从政、从政、从教……所以说天狂有雨人狂有祸的老话还是有效果的。
最后就让我们共同点点小赞,发发评论,让路虎车主走向看守所的道路更顺畅一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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