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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朔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告人贾某因贪图小利,销售假冒知名白酒,被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为辖区内个体经营者敲响警钟:售假绝非“小生意”,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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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自2024年3月起,贾某在经营烟酒副食店期间,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名酒,仍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田某处购进,并对外销售牟利。截至案发,贾某已销售假冒名酒金额达20000余元。2025年2月,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其店铺内现场查获假冒名酒661瓶,经专业机构认定,上述商品均为侵权假冒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贾某大部分假冒商品被查获未售出,属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犯罪事实、社会危害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核心在于“明知”+“销售”+“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进货、无合法来源凭证,即可推定行为人“明知”是假冒商品。即便货物未售出,货值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同样构成犯罪。本案中,贾某身为个体经营者,本应守法诚信经营,却为蝇头小利售假,既侵害商标权利人权益,也扰乱市场秩序、危害消费安全,最终身陷囹圄。
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要严守法律底线,严把进货渠道,拒绝购销假冒侵权商品;消费者购买名酒等贵重商品应选择正规渠道,发现售假行为及时举报。朔城区法院将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惩侵权假冒犯罪,守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与群众消费安全。
(来源:朔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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