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孙苏皖)不小心租到“甲醛房”,该怎么办?3月17日,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刚毕业的小江发现租赁的房屋甲醛超标近3倍,要求二房东退还已支付押金及租金却被拒,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二房东退还租金、押金,并赔偿合理损失。
2025年6月15日,刚毕业的小江向二房东吕某承租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某处房屋,租赁期限一年。小江向吕某支付了三个月租金及押金(一个月租金),并向中介支付了1000元中介费。合同签订第二天,因房屋刚装修完,小江不放心,遂通知吕某要对房屋做甲醛测试,并通知吕某到房屋来看,或者录视频发给吕某看,吕某同意检测。
2025年6月18日,小江告知检测结果是房屋甲醛超标近3倍,要求3日内协商解约赔偿,吕某回复“联系负责人”。同年6月20日,小江通知吕某因甲醛超标解除合同,并将钥匙留在房门上,拍照发给吕某,表示已将房屋交还,吕某表示同意。之后小江多次向吕某催要退还押金及租金,吕某拒绝退还。小江一气之下将吕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已支付押金及租金,并赔偿检测费及中介费。
案件审理中,小江向法院提交某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载明案涉房屋室内空气的检测结果为:主卧、次卧的甲醛含量分别为0.205mg/m³、0.191mg/m³,国家标准限值(I类民用建筑)为0.07mg/m³;TVOC含量分别为0.571mg/m³、0.652mg/m³,国家标准限值(I类民用建筑)为0.45mg/m³,检测结论为不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负有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的义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健康标准的房屋。本案中,小江委托检测机构对房屋进行空气检测前已明确告知吕某并通知其到场,吕某对检测机构的资质、检测方法、检测程序并未提出异议,该检测结论应当具备证明效力,根据检测结论,案涉房屋存在甲醛超标等空气质量问题,房屋质量存在缺陷,原告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案涉租赁合同。案涉房屋不具备居住条件,合同因吕某根本违约而解除,吕某应当返还小江支付的租金、押金,并赔偿违约损失。小江主张的赔偿检测费及中介费均有证据证明,且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小江与吕某的租赁合同解除,吕某退还小江房屋租金及押金,并赔偿空气检测费及中介费共一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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