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近日,南都N视频记者从博罗县应急管理局获悉,长深高速泰美服务区“4·6”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正式公布。这起发生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场内的悲剧,导致一名55岁的排水坑清淤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5万元。调查认定,事故系驾驶员违章操作所致,涉事企业在风险辨识、员工培训方面存在严重漏洞,属地政府亦因信息报送滞后被责令作深刻检查。
事发瞬间:司机未观察盲区,左转撞上排水坑工人
时间回溯至2025年4月6日上午11时许,长深高速往深圳方向的泰美服务区旁临时停车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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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地点位于长深高速往深圳方向泰美服务区旁临时停车场内。
时年38岁的洒水车驾驶员李某某正在车内休息。接到工地施工员电话通知,要求其入场洒水后,李某某启动车辆准备左转驶向工地。然而,在未下车观察车辆周围及前行线路安全的情况下,他直接驾驶洒水车前行。约5米后,悲剧发生——车辆碰撞到正在排水坑中作业的工人黄某某。
撞击导致黄某某头部重伤,在送医途中不幸身亡。死者黄某某,男,55岁,四川泸县人,事发时正负责该服务区排水坑的清淤工作。
调查还原:涉事企业管理“流于形式”
事故发生后,博罗县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经现场勘查、询问及资料查阅,事故的直接原因指向驾驶员李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未识别作业风险,违章驾驶。
然而,更深层的原因在于涉事企业——广西邦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邦冠公司”)的管理失位。
调查发现,邦冠公司作为长深高速改扩建工程T8标段路面工程的施工分包方,其安全管理形同虚设。具体问题包括:
1. 培训“走过场”:公司未执行员工三级安全培训制度。尤为突出的是,涉事驾驶员李某某系重新入职,企业不仅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更未对其进行任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2. 风险管控缺失:企业对洒水车驾驶员这一关键岗位的风险未进行有效辨识与管控,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驾驶员的长期违章行为,导致隐患失控。
责任追究:驾驶员涉刑责,项目负责人被处罚
调查组认定,长深高速泰美服务区“4·6”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给出了处理建议:李某某(洒水车驾驶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倪某某(邦冠公司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管理不足,未有效辨识管控岗位风险,未执行培训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博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邦冠公司: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建议由博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政府反思:信息报送滞后,泰美镇政府作检查
除了追责企业,调查报告还指出了属地政府的问题。
报告显示,事故发生于4月6日11时许,但泰美镇政府直到次日(4月7日)0时03分才向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此时已远超“2小时内”的法定报告时限,且未按规定同步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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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博罗县泰美镇人民政府。
调查组认定泰美镇政府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上存在不及时、不规范等行为。建议泰美镇政府就此问题向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防范措施:杜绝“口头批评”,强化硬约束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调查组要求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深刻汲取教训,立即整改。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从“口头批评”转向“硬措施”约束;同时,要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确保风险持续可控;此外,必须严格落实岗前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让从业人员真正熟悉岗位风险,从源头上遏制事故发生。
采写/摄影:南都N视频记者 田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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