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匆忙签下的独家包销协议,一张空白的房屋买卖合同,一次入住即遇险情的租房经历,都可能让普通家庭陷入巨大风险。在“315”期间,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披露了2025年协调处理的存量房交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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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房地产中介协会累计处理消费者咨询投诉案件480宗,主要集中四个方面:
1、咨询中介服务费纠纷,如交易不成功后中介费退还问题;费用收取的合理性与透明度问题等;
2、反映中介服务义务履行与信息披露问题,如隐瞒房屋瑕疵(如渗漏、噪音问题)、房屋违建情况、高额税费等问题;
3、反映合同履行与解约纠纷问题,如合同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守约方如何保障权益;合同签署有瑕疵,应采用哪些补救措施等问题;
4、反映机构合规性及经纪人职业操守的问题,如中介机构未备案、经纪人服务态度差、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提醒消费者:在购房前,务必多了解最新的购房政策、住房贷款政策、存量房交易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充分做好自我评估,从而有效降低交易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选择中介机构时,优先选择已取得《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的正规机构;同时,可通过市住建局官网或协会微信公众号查询中介信用档案,深入了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
案例一:
失业断供后签订“独家包销”卖房,
期间却通过另一家中介出售房子
2025年初,刘女士突遭公司裁员,此后半年未能找到合适的工作。为维系每月6000元的住房月供与日常开销,她在网络平台申请了10万元应急借款。但又三个月过去,仍未找到工作,借款和房贷也无法按期还款。为避免房屋被查封,她选择出售名下房产。
刘小姐将房子在多家中介挂牌出售,挂牌价110万元,挂牌两个月无人看房询价,又再三下调售价。期间,刘女士同时被贷款公司的催收电话搅得心神不宁,十分焦虑。
当一家中介主动联系她,提出可安排装修团队对房屋进行改造,并以包销方式帮她快速售出房产后,刘女士便与包销团队签订《房屋包销协议》(下称《协议》),约定房屋售价不低于95万元,独家包销期为3个月,期间刘女士不得自行售房。若独家期满仍未能出售,包销团队将以90万元购入该物业,并约定一方违约,将赔付总房价的20%给守约方。包销团队负责人王某向刘女士支付2万元定金,并谈好一周后由装修队进场改造。
一个月后,刘女士的房屋已完成装修,但房子仍未卖出。另一家中介的经纪人小李联系刘女士,称买家黄某有意购房,可一次性付款,一周内可完成过户,但出价仅80万元,询问她是否接受。刘女士心想,买家愿意一次性付款,这比包销更快速回款还债,只要双倍返还定金给包销团队(4万元),就能解除《协议》了。刘女士同意与黄某进行磋商,最后双方以85万元成交,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黄某向刘女士支付定金5万元,剩余房款由买方在过户前存入银行资金托管账户,过户完成后即可放款。
刘女士的家人知道她为了还债卖房后,坚决反对,同时提醒她,与包销团队签订了独家销售的条款,现又通过第三方中介公司与黄某签订买卖合同,可能已构成违约,需尽快与包销团队协商解除协议,以免产生高额违约金。刘女士这才惊觉自己急于售房,忽略了诸多问题,想要与黄某终止交易,便前往协会咨询。
案例分析:
案例中,刘女士与包销团队签订的《房屋包销协议》合法有效,若协议中约定“独家包销”或“禁止自行售房”条款,其后续与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可能需承担20%的违约金(18万元)或赔偿包销团队预期损失的责任。
黄某85万元的出价明显低于房屋挂牌价(110万元)及包销约定底价(90万元),刘女士因急于偿债未充分评估市场价值,若能举证证明交易时存在“重大误解、欺诈、显失公平、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可向法院主张撤销与黄某的合同,但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若合同有效,刘女士单方解除合同,需按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给黄某。
事件中的刘女士未经深思熟虑,未仔细审查协议细节,忽视了潜在的成本与风险,签订了两份合同,造成“一房二卖”的局面。
协会提醒消费者:面对资金压力,需保持理性决策,重视合同条款与市场规律,避免因“急于脱困”陷入更大的债务与法律困境。建议售房前通过房产平台或多家中介了解区域真实成交价,充分掌握市场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贱卖资产。签订合同/协议时需谨慎,认真阅读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与责任等核心内容,必要时咨询律师。
案例二:
签署卖房合同多处留白,
房屋被无关第三人抵押套取高额贷款
2023年5月,业主李某计划出售其名下的一处房产,联系了附近的一家中介公司代理放盘。
不久后,有位自称房地产经纪人的“姚某”告知李某,有一位意向买家曹某愿意以100万元的价格购入该房屋,李某夫妇同意该价格。
随后,姚某与李某约定在茶楼会面签署合同。李某询问买家为何未到场,姚某解释称曹某因故无法前来,但已支付2万元定金,只要李某签署合同,这笔钱将作为购房定金,并承诺后续会让买家补签。李某注意到合同内容多处空白,缺乏中介公司公章和买家签名,关键条款也未填写,仅注明了房屋价格、定金金额和过户时间。出于对姚某的信任,李某最终在卖方处签名确认。
与此同时,曹某的朋友赖某请求借用其名义办理房屋过户,承诺在市场好转后出售房产,并愿意每月支付报酬。曹某考虑后认为赖某是多年好友,应当可靠,便轻信了其建议,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赖某。随后,曹某被带至花都区某酒店,与数名陌生人会面,被迫以购房人身份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及多份按揭贷款合同。
2023年6月初,某银行出具了《个人住房贷款初审结果通知书》,批准贷款金额120万元。6月中旬,中介公司安排李某和曹某前往登记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转移至曹某名下。然而,贷款银行迟迟未放款,超过合同约定的房款支付期限后,李某仍未收到剩余款项,并查询到房屋已被新增抵押。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曹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索赔违约金,并恢复房屋产权至自己名下。庭审中,李某询问曹某是否愿意继续交易,曹某表示自己受赖某欺骗,无能力支付房款,愿与李某共同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取消银行贷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结合事实和证据,认定此案存在欺诈行为,最终支持李某诉求,判决撤销李某与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相应的违约金,曹某需配合将房屋产权变更回李某名下。
曹某向协会投诉经纪人“姚某”的诈骗行为。经中介协会核查,并无该人员的从业登记信息。
案例分析:
案例中,业主李某在朋友的诱导下,在关键条款空白、缺失关键性内容(如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的合同上签字。名义买家曹某是受朋友赖某欺骗,出借身份信息,其本人并无真实的购房意愿和履约能力。真正的操纵者和潜在受益者是赖某。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曹某是签字确认的合同当事人,需承担合同责任。但从案件事实看,曹某与赖某的行为共同构成了对李某的欺诈,即虚构了“具有真实交易意愿的买家曹某”这一事实。
赖某和曹某利用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骗取银行高额按揭贷款。先是利用交易房屋获批的90万元贷款金额远高于75万元的合同房价,再利用房屋过户后迅速设定新的抵押,这表明赖某一方的目的并非真实交易,而是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并将房产作为抵押物再次融资,其行为涉嫌贷款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介姚某故意隐瞒合同空白、虚构买家信息及交易安排,导致李某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署合同,该签约行为自始就建立在欺诈基础上。
这起案件给所有房屋交易的当事人敲响了警钟。对于卖方而言,无论中介或买方如何游说,都绝不能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务必仔细核对合同中的每一项条款,包括房款支付方式、时间、违约责任、中介义务等,确保所有关键信息均已明确填写且双方达成一致,同时要求中介加盖公章、买方签字确认后再签署。对于买方来说,也要警惕借名购房等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切勿轻易将个人身份信息借给他人用于房产交易,以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三:
租客入住当晚即被燃气放倒,
房东更换燃气灶不当致泄漏事故
2025年6月,邹女士经某中介公司促成,承租了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四马路的一套物业。她与家人搬入该出租屋后,入住当晚便发生严重燃气泄漏,母亲因吸入过量燃气身体不适,随即入院治疗。
事发后,燃气公司迅速上门抢修。邹女士从燃气公司处得知,2025年3月曾向业主发出《整改通知书》,因房屋当时处于待租状态,业主委托中介人员代为签收了该通知书。邹女士认为,煤气泄漏并非意外,中介与业主早已知晓屋内的燃气管道存在问题,且双方在签约前刻意隐瞒了该情况。因此,她向中介协会反映问题,要求业主解除合同、退还租金、并按合同约定赔付违约金及相关医疗费用,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
协会向中介公司核实情况,中介公司表示《整改通知书》的签收人并非其公司工作人员,且对燃气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一事并不知情。此事件并非如邹女士所认为的业主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未处理所致。燃气公司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所要求整改的问题,并非造成本次燃气泄漏的原因。
事故造成的起因是:业主在邹女士入住前更换了厨房的燃气灶与抽油烟机,并让抽油烟机安装员顺带安装燃气灶。安装员拆除旧燃气灶后,用新抽油烟机配置软管连接新燃气灶接口,业主认为应安装金属管,于是让安装员暂停安装,其再安排人员上门安装金属管。安装员剪断旧管后,未对接口处进行妥善处理便离开,邹女士家人使用燃气时,接口处随即发生泄漏,最终引发了此次事故。
业主认为煤气泄露事件纯属意外,如邹小姐坚持搬走,其同意解除租约并退还押金与租金,但拒绝赔付两个月租金及医疗费用。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协会建议邹女士通过司法程序维权。
案例分析:
案例中,业主在交付房屋前,因其安排的安装人员操作不当(剪断煤气管未妥善处理),直接导致了煤气泄漏的发生。这一过错行为与邹女士母亲煤气中毒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关于出租人应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安全居住)的义务、第七百三十一条关于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以及根据《住房租赁条例》(下称:《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因此,业主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也违反了租赁合同项下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其同意解除合同、退还租金押金,是对其根本违约后果的承担,但其赔偿责任(医疗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并不因此免除。
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提醒,出租(出售)二手房屋可能因长期空置、使用年限较长或前任租客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房屋内的设备设施老化或无法正常使用。在交付使用房屋前,务必仔细检查房屋设施,如门锁是否完好,建议更换新锁芯以防前任租客留有钥匙;电器线路有无老化、裸露,是否存在漏电隐患;燃气管道是否存在泄漏隐患等。如近期对房屋进行装修,应测试室内甲醛浓度是否超标等。
采写/整理:南都·湾财社记者 邱永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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