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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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提升消费者依法维权能力,现发布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旨在明晰消费过程中的权利与责任边界,警示潜在的消费陷阱,共同营造安全、放心、诚信的消费环境。
目录
壹
周某诉邻水某舞蹈店合同纠纷案
贰
安某、杨某与永康某门厂买卖合同纠纷案
叁
被告人冉某、彭某诈骗、非法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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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周某诉邻水某舞蹈店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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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系未成年人,2024年6月8日,在其奶奶的陪同下到邻水某舞蹈店了解舞蹈班课程,并于当日与邻水某舞蹈店签订《舞蹈会员合作协议》,支付培训费3380元。2024年6月18日,周某开卡开始上课。2024年6月26日,周某因出现下肢乏力、四肢无力等情况到医院就诊。周某在舞蹈店学习至2024年8月18日,邻水某舞蹈店给周某停卡一个月,此后周某未再到舞蹈店上课。周某要求舞蹈店解除合同并退还培训费,舞蹈店以合同第四条“费用一经收取不予退还”及第六条“退还金额不超过乙方实际所交费用的10%”为由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周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奶奶为其实际监护人,陪同周某签署《舞蹈会员合作协议》且支付培训费3380元,该协议应为有效。但邻水某舞蹈店仅根据周某年龄、身高等为周某办理成人年卡,与周某作为未成年人学习舞蹈的合同目的相悖,故周某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法院根据周某学习时间、年卡时间、协议未对停卡时间做出具体约定、周某基于自身原因未进行后续舞蹈培训、邻水某舞蹈店为周某办理成人年卡存在部分过错的实际,酌情认定由邻水某舞蹈店退还周某培训费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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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中在未实际接受全部服务或商品之前,先行向经营者支付全部或大部分价款,经营者在后续一定期限内提供服务或商品的交易模式,本案符合预付式消费的本质特征。法院判决邻水某舞蹈店退还部分预付款,既保障了特殊情形下消费者终止合同的权利,也尊重了经营者已提供服务的商业价值,彰显预付式消费领域中双方利益平衡保护的理念,营造了良好的消费环境。
02
安某、杨某与永康某门厂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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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安某、杨某夫妻因家庭装修需要,通过某电商平台联系到永康某门厂,双方通过微信约定定制一扇防盗门,总价款1600元,20天左右出货,买方先支付定金800元,出货前付清尾款800元,收货地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安某按约支付800元定金,交货期限届满后,永康某门厂先后以“还需一周出货”“五一后发货”“已打包好”等理由拖延交货。为不延误装修工期,安某夫妻于2025年5月9日支付尾款800元,永康某门厂仍未按承诺发货,亦未提供货物及物流相关凭证。2025年5月14日,永康某门厂单方向安某退还全部货款1600元并明确表示不再发货。安某、杨某认为永康某门厂明知无履约能力仍接单收款,多次编造虚假信息构成消费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永康某门厂支付双倍定金差额320元、货款三倍惩罚性赔偿4800元。永康某门厂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称双方未明确交货时间,且永康市当地定制门的工期为三个月。
本案由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永康某门厂向安某夫妻销售防盗门,故意提供虚假交货期限,误导安某夫妻购买,且多次编造虚假发货信息,最终拒不提供货物,其行为构成欺诈,应依法承担货款三倍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安某夫妻与永康某门厂约定防盗门的价款1600元,定金最高额为320元,永康某门厂收取定金800元,超出法定定金限额,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由于永康某门厂未按约交货,致使安某夫妻的房屋装修进度推迟,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判决永康某门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某、杨某双倍定金差额320元,并向原告安某、杨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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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聚焦网络消费场景下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与责任承担——严格适用定金规则,认定超出合同标的额20%部分无效,对经营者根本违约行为判令双倍返还合法定金;结合经营者虚构履约信息、拒不交货且单方解约的行为,精准认定消费欺诈,并依法支持消费者货款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同时,本案通过裁判强化网络经营者诚信履约义务,引导消费者妥善保存订单、聊天记录、物流信息等电子交易证据,依法理性维权,从而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03
被告人冉某、彭某诈骗、非法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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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来,各地方政府发放满减消费券(以下简称“消费券”)来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随着消费券的发放,“车头”通过“代理”“水军”(又称散户)共同抢取消费券,集中交由“车头”使用,用以套取政府财政补贴。2021年,被告人冉某成为“车头”,组建了“代理”微信群,从“代理”处收集消费券,寻找商家使用消费券购买香烟等特定商品卖出获利,或通过与商家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消费券骗取政府财政补贴。2022年9月,被告人冉某、彭某合作共同实施上述行为,所得利益平分。经查明,被告人冉某在商家曹某等人处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消费券骗取资金共计82790元,其中,被告人彭某参与骗取资金38413元。被告人冉某、彭某在无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使用消费券购买香烟用于销售,被告人冉某销售香烟金额为745833元,其中,被告人彭某参与销售香烟金额为5912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冉某、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冉某、彭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二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冉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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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涉案人员形成了“车头——代理——水军”的消费券非法收集链条,此类行为在实践中易被一些人误认为是“钻政策空子”的投机行为,本案的裁判结果向社会公众清晰传递了消费券的惠民属性,明确了虚构交易套现补贴、无证经营专卖品等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既震慑了潜在的不法分子,打消其借消费券谋利的违法企图,也引导社会公众依法合规使用消费券,共同维护消费券政策的实施环境。
文稿:杨秋萍 朱睿 朱文硕
编辑: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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