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是事实解读和价值判断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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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核心是两个方面,一是事实,二是法律。事实需要证据证明,证明和事实都需要解读。法律是高度概括的,是抽象的。因此需要在司法时进行解释,这种解释是在正确理解和认识法理、情理以及法律原则的基础上进行。
司法的过程本质上是拆解法律要件,将查明的事实嵌套到一个个要件之中的活动。通俗讲就是三段论的演绎问题,将查明的案件事实精准嵌套到法律规范之中。如果能够严丝合缝,犯罪成立。如果不能够精准嵌套成功,则应当作出排除犯罪的结论。
世事经纬万端,不可能存在完全一样的事实,就像世上不可能存在完全一样的两片树叶一样。因此,事实的查明,证据的收集就是定罪的基础。没有事实就没有审查犯罪的必要。
查明的任何事实都会有不同的解读。举个例子,张三给李四转了1000块钱。就这一个事实就会有无数种可能,借款、还款,被骗、被敲诈,也有可能是赌资、毒资等等。在对这些可能进行审查时,自然就会有各种解读。当然,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任何行为也不是独立存在的,因此其他活动都是在围绕着这个客观事实的性质上进行证据收集工作。因此,证据多寡,关联性都会影响,甚至决定我们对事实的解读。
世上最难统一的就是认识。认识是思想层面的东西,根基于每个人的独特经历和认知,因此世上也不可能存在完全一样的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公检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辩护律师,包括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等,都会有自己独特的认识。
这么理解起来,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极其复杂的审查过程。各阶段办案人员的认识可能存在冲突,各立场人员的认识也会存在矛盾,这都是非常正常的。因此,世上就不存在真正的真相,或者可以理解为真相永远也没有办法查明。我们只能无限接近它。
但是,法律规定和司法效率要求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一个结论。这就需要在现有查明的事实和对法律解读的基础上作出结论。这样,对于一个行为的认定难免会有局限性,但这就是法律,这就是司法。因此,一份判决并不是事实真相,只是参与者对于某行为的评判,其中有各参与人的价值判断,带着对事实的个人理解,诸如此类。
总之,我们要丢掉一份判决就是真相的幻想。
这些不是重点,重点是一个行为的结论不一定就是完全正确的。经过多个机关、多人认定的高度统一的结论,往往值得我们深思。尤其是疑难复杂案件,如此复杂的工程,结论越是高度统一,越值得我们深思。
归根结底,经过层层审查和判断后的事实,判决的无罪率如此之低确实值得我们深思。
再者需要我们尊重的现实就是,对于一个刑事案件,有条件的,应务必抱着尽早辩护的认识,越早越有利,若待认识高度统一后,就愈发难以扭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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