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年初开展“春雷行动2026”以来,都江堰市市场监管局“守底线、护民生、促消费”为行动宗旨,紧紧围绕食品、药品、民生质量、特种设备、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六大领域开展违法行为整治。
为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望广大经营者守法经营,恪守诚信准则共同筑牢安全消费防线。
一、都江堰某电力公司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
特种设备储气罐案
案情简介
在对都江堰某电力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储气罐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5 年 8 月,储气罐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至案发(2025年10月30日)期间,当事人仍在使用。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储气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81万元。
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能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储气罐作为压力容器,长期在高压环境下运行,若超过检验有效期未检,内部可能因腐蚀、疲劳、裂纹等隐患积累而导致安全事故。定期检验是防控安全风险、保障人员与生产安全的必要手段。
二、都江堰市某物业服务公司
未落实电梯安全
主体责任相关规定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都江堰市某物业服务公司作为都江堰市某小区物业服务提供者,是特种设备(电梯)的使用单位,应按规定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制定《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并对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存档备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资料,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我局在整改期满后组织复查,当事人仍无法提供上述资料,未完成整改。
当事人的前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罚款1.85万元。
总局74号令的核心就是通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查”机制,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服务提供者,应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电梯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
来源:特设科、青城山分局、蒲阳分局、执法6科
主办: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王淇
责编:龙天晓
审核:许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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