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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林女士与陈先生于2009年结婚。2015年,二人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套住宅(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总价约203万元。全部购房款及契税由陈先生父母支付。2016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因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未作处理。
2020年,一号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登记在林女士与陈先生名下,为共同共有。此后,林女士起诉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
陈先生辩称:房屋实际由其父母全款出资购买,因父母无购房资格,才借用林女士名义,属于“借名买房”,房屋应归其父母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父母曾另案起诉确权,后因不具备购房资格主动撤诉。
二、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归陈先生所有;
陈先生向林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
三、法院说理要点
房屋登记在夫妻名下,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购房合同由夫妻双方签署,产权证登记为共同共有,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
“借名买房”主张需举证,否则不成立:
陈先生称父母与林女士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但未提供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亦无其他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出资性质不影响产权归属,除非有明确约定:
即使购房款由父母支付,在无赠与或借款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出资行为本身不改变房屋权属。若主张是借款,也需另行举证。
分割方式兼顾执行可行性:
因离婚后房屋由陈先生实际控制,判归其所有更利于履行,同时保障林女士获得公平补偿。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父母全款出资 + 登记在子女夫妻名下 + 离婚时争夺产权”纠纷,我们成功为当事人争取200万元补偿的关键在于:
牢牢抓住“登记公示”效力:不动产权证是物权归属的核心依据,对方无法推翻;
精准反击“借名买房”主张: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对方拿不出协议即败诉;
引导法院聚焦夫妻财产分割:避免案件被引向确权之诉,确保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框架内解决;
促成房屋估值共识:双方认可400万市值,省去评估程序,加速判决。
重要提醒: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若希望保留权利,务必:
明确资金性质(赠与/借款)并保留书面凭证;
如系赠与,应注明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切勿在无协议情况下将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一旦登记,极可能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文中人物、公司、房屋、案号均为化名,仅用于普法说明。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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