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沃保险理赔团队李晓伟律师代理的一起未成年人1型糖尿病重大疾病保险拒赔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胜诉,获《人民法院报》刊登,本案对规范保险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保障投保人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案情梗概
投保人小竹母亲此前在某邦人寿为小竹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时年三岁的小竹被确诊患有1型糖尿病。小竹母亲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不符合合同约定赔付标准”为由拒赔。
李晓伟律师认为
保险条款中对于1型糖尿病的理赔条件设置,实质上免除或减轻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属于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未就该部分内容向投保人履行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相关条款不产生效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采纳代理意见,判决某邦人寿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75万元。
新沃律师提醒
保险条款冗长且复杂,普通消费者很难准确理解所购买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免责内容,特别是遇到代理人员不规范销售行为时购买的产品和投保人投保目的大相径庭。
如遇到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保险拒赔或者少赔,一定要有法律意识,咨询新沃保险律师团队,给到您专业、客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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