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律师,执业于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她自执业以来已承办超1000件案件,专注经济纠纷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尤其在买卖合同案件方面经验丰富。其经办的“脚手架断裂致伤案”劳务受害纠纷,历经一审、二审,最终二审改判雇主赔偿93590元,展现了她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能力。
律师基本信息
王芳律师就职于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309202311681682,服务地区包括廊坊和水清县。她拥有大学本科学历,在法律领域有着扎实的知识基础。自执业以来,王芳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深耕于经济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其中买卖合同案件占比约80%,显示出她在该细分领域的专注与专长。此外,她还擅长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
处理劳务受害纠纷典型案件
在王芳律师经办的众多案件中,“脚手架断裂致伤案”劳务受害纠纷颇具代表性。这起案件涉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号一审为(xxxx)冀xxxx民初xxxx号,二审为(xxxx)冀xx民终xxxx号。原告(被上诉人)是韩XX,被告(上诉人)是王XX。一审由永清县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详情
韩XX自2019年起受王XX雇佣,从事吊顶、木工、瓦工等工作,双方仅口头约定劳务内容与报酬标准,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2021年12月9日,韩XX在施工过程中,因王XX提供的脚手架断裂不慎摔伤,造成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先后两次住院接受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200日、营养期100日、护理期90日。就损害赔偿事宜,韩XX与王XX多次协商未果,韩XX遂向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XX承担赔偿责任。
原被告主张与答辩
原告韩XX的核心诉求是要求王XX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8062.1元,并由王XX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依据是与王XX之间存在合法雇佣关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王XX提供的施工工具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摔伤,王XX作为雇主,未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与管理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全部过错,应依据《民法典》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相关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王XX在一审中有多项答辩意见。一是责任划分抗辩,认为韩XX自身存在操作过错,其与案外人同时踩踏脚手架同一木板是导致脚手架断裂的主要原因,韩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责任。二是损失数额抗辩,称韩XX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过高,与当地实际收入水平不符,且韩XX出院后短期内即恢复工作,实际误工天数远不足200日,其主张的误工期限无实际事实支撑。三是垫付费用抗辩,王XX主张已为韩XX垫付医疗费42000元,但韩XX仅认可其中37000元,王XX当庭提出将举证证明实际垫付金额。四是因果关系抗辩,认为韩XX的伤情并非完全因案涉施工事故导致,与其自身其他意外存在关联,应按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扣除60%的损失金额。
二审上诉与答辩
上诉人王XX的上诉宗旨主要有三点。其一,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垫付金额存在错误,实际垫付为42000元而非37000元,该事实有相关证据佐证。其二,主张韩XX伤情与案涉事故无唯一因果关系,一审未按农合报销比例扣减损失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其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与实际情况不符,数额过高,应予调低。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韩XX则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王XX提出的上诉理由无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提交的所谓新证据不足以推翻一审认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王XX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关于责任比例、损失计算标准的认定。
争议焦点与裁判要点
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有四个。一是王XX作为雇主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如何界定,案涉事故的责任应如何划分,韩XX自身过错的参与度比例是多少。二是一审法院认定的98590元损失数额是否合理,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是否符合司法实践与当地规定。三是王XX实际垫付的医疗费用数额应如何认定,其主张的42000元垫付金额是否有有效证据支撑。四是韩XX的伤情与案涉施工事故是否存在唯一因果关系,是否应按农合报销比例扣减损失。
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在责任比例划分方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负有向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施工工具、履行安全管理与保障的法定义务,案涉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其提供的脚手架存在安全隐患,王XX未尽到基本义务,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韩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自行承担20%的次要责任。
在损失数额认定上,一审法院参照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居民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护理费,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综合核算后认定韩XX合理损失为98590元,该计算标准与方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二审法院对该损失计算标准与总额予以维持。
对于垫付金额认定,一审法院因王XX未提交有效证据,仅采信双方均认可的37000元垫付金额;二审中,王XX提交了录音、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实际垫付42000元,二审法院依法对该事实予以纠正。
在因果关系认定方面,王XX主张韩XX伤情与其他意外有关,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该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其要求按农合报销比例扣减损失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认定韩XX伤情与案涉施工事故存在直接、唯一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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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为永清县人民法院依据认定的98590元损失总额,结合80%的责任比例,扣除双方认可的37000元垫付费用,判决王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韩XX各项经济损失98590元;驳回韩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责任比例由双方分担。
二审判决结果是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关于责任比例、损失计算标准与总额的认定,依法纠正王XX实际垫付金额为42000元,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韩XX各项经济损失93590元;驳回韩XX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XX承担主要部分,韩XX承担次要部分。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王芳律师在劳务受害纠纷案件中的专业素养和处理复杂案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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