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双减”政策,巩固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成果,市、县教育部门联合“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查无证无照、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等违规培训,坚决遏制校外培训违规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6起校外违规培训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1
会宁县教育局查处会师镇砚台阁综合写字楼10楼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
2026年2月7日,接群众反映,张某在会宁县会师镇砚台阁综合写字楼10楼,以注册的“会宁县思维乐园文化中心”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名,违规开展英语培训。同时,该举办者又以注册的“会宁县考立佳文化教育中心”为名,在会宁县一中十字路口民房墙面上,违规张贴“考立佳.中高考提分”招生广告,进行学科类培训宣传,制造家长焦虑。
2026年2月10日,会宁县教育局联合县市场监管局进行核查。经调查,当事人张某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组织12名中小学生进行英语培训,每人收取400元培训费用,共收取4800元。其行为属无证办学、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并发布广告。
处理结果:一是联合执法组对当事人宣讲“双减”政策及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二是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培训,并退还所收费用4800元;三是责令其自行拆除所有违规宣传广告;四是将该培训地点列入重点督查范围,进行跟踪管理。
案例2
靖远县教育局查处靖远县兰轩阁文房四宝画室违规开展非学科类书画培训行为
2026年1月27日,靖远县教育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靖远兰轩阁文房四宝画室无证组织学生开展非学科类书画培训。随后,靖远县教育局联合县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核查。经查,该画室位于靖远县柳州路1号商铺,于2021年3月10日在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但一直未在教育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2026年寒假期间,该画室共招收学生7名,其中1人已缴纳学费600元,其他学员先学后付。属无证违规开展非学科类培训。
处理结果:一是靖远县教育局现场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培训活动,关闭培训场所;二是宣讲“双减”政策,批评教育当事人;三是督促其退还所收费用600元;四是将该培训地点列入重点督查范围,进行跟踪管理。
案例3
景泰县教育局查处景泰三中在职教师陈*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
2026年1月28日,举报人反映景泰三中教师陈*在一条山镇中泉路33号馨源小区2号楼西一单元301室开展学科培训。景泰县教育局组织力量进行现场核查,经查,陈*违规组织开展学科培训情况属实。
处理结果:一是景泰县教育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记过处分,全县进行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评优选先;二是责令陈*退还所收学生全部培训费用;三是对景泰三中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四是对景泰三中2026年度评优选先等各项指标进行适度核减。
案例4
景泰县教育局查处景泰八小在职教师杨*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
2026年1月30日,举报人反映景泰八小英语教师杨*在一条山镇车站路早市旁平房内违规进行学科培训。景泰县教育局组织相关人员对该线索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杨*违规组织学科培训情况属实。
处理结果:一是景泰县教育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记过处分,全县进行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评优选先;二是责令杨*退还所收学生全部培训费用;三是对景泰八小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四是对景泰八小2026年度评优选先等各项指标进行适度核减。
案例5
白银区教育局查处白银区铜城酒店2801号房间违规组织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
2026年1月14日,接群众举报,白银区铜城酒店2801号房间疑似存在违规学科类培训活动。白银区教育局联合辖区内消防、社区、派出所等执法人员迅速开展核查。经查,该房间被违规改造为临时“教室”,室内摆放着简易课桌椅,现场有34名学生、1名教师正在开展英语学科培训,现场还查获了英语教材、练习册等学科类培训资料。该培训场所未取得任何办学许可资质,属无证无照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处理结果:一是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规培训活动,安全疏散参训学生并通知家长有序接回;二是要求限期清理培训场地内的教学设施、学科类教材等相关物品,全面完成退费工作;三是对该培训点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宣传“双减”政策,要求不得再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四是将该培训点列入重点督查区域,进行跟踪管理。
案例6
平川区教育局查处平川区新华书店三楼违规组织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
2026年1月15日,平川区教育局、市场监管局、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及街道办在开展寒假校外培训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位于平川区新华书店三楼一房间内,赵某正在对12名中小学生违规组织开展学科类培训,违法所得共计2414元。该场所没有任何证照,属无证无照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
处理结果:一是赵某责令立即停止培训,现场解散学生;二是督促其退还家长所收费用;三是当场对其宣讲“双减”政策,进行批评教育;四是将该培训点列入重点督查区域,进行跟踪管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一)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但是以现代信息技术辅助开展培训活动的除外;(二)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五)其他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的。
白银市教育局
2026年3月9日
来源:白银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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