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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官方网站了解到,日前,济宁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2号第A档,被济宁高新区应急管理局罚款10000元。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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