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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6〕3号 (安徽三兴商砼有限公司)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利)罚〔2026〕3号
安徽三兴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T66NH1U
法定代表人:王某珍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经开区利张路北侧
你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一案。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6年1月14日10时,亳州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根据用电监控非现场执法监管平台推送安徽三兴商砼有限公司异常线索。2026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调阅企业视频监控显示你公司铲车正在向上料口上料。你公司未加强精细化管理,厂区物料仓库外北侧露天堆放物料未覆盖,且道路有积尘,未及时采取清扫保洁、洒水降尘等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明了王某珍、李某的身份信息;
2.2026年1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了根据用电监控非现场执法监管平台推送安徽三兴商砼有限公司异常线索。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加强精细化管理,厂区物料仓库外北侧露天堆放物料未覆盖,且道路有积尘,未及时采取清扫保洁、洒水降尘等措施的事实;
3.2026年1月16日;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证明了你公司未加强精细化管理,厂区物料仓库外北侧露天堆放物料未覆盖,且道路有积尘,未及时采取清扫保洁、洒水降尘等措施的事实;
4.2026年1月19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李某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未加强精细化管理,厂区物料仓库外北侧露天堆放物料未覆盖2天的事实,且道路有积尘,未及时采取清扫保洁、洒水降尘等措施的事实;
5.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安徽丰旭商砼有限公司年产80万方商砼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及公司变更信息二份,证明了你公司运营过程中须加强粉尘、废气的管理。砂石骨料堆存于密闭料库内,并安装智能喷雾装置;水泥、矿粉、粉煤灰等粉料筒仓产生的粉尘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同时须将简仓置于密闭厂房内;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由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导至高空排放;为减少运营过程中无组织粉尘污染的事实。
6.你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一份,证明了你公司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的事实。
7.2025年5月13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作出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5〕38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2025年5月13日,你公司因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违法行为被处罚十三万元的罚款,你公司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2次的事实。
8.2026年1月14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亳州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公告》一份,证明了2026年1月14日10时,亳州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事实。
9.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了现场负责人李某是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珍委托协助我局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事实。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了你公司已确认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11.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了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辛县大队执法人员张伟、朱伟涛、田浩、秦伟的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6〕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6〕3号)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应当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处二万九千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请先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5日
来源:利辛网综合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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