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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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基于合同相对性,合同通常仅对签署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现合同纠纷,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提请诉讼。
那么,委托人能就其间接代理人签署合同的履行争议提起诉讼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袁某洁诉张某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委托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委托人据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以合同相对性为由,裁定驳回委托人的起诉。
本案争议焦点为,委托人袁某洁能否直接向张某龙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某洁与李某聪系朋友关系,其将案涉商铺交由李某聪管理。2021年3月1日,李某聪与被告张某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被告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未支付租金,2022年5月8日出具《承诺书》给李某聪存执。《承诺书》载明:本人与李某聪在2021年3月1日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因个人原因从2021年9月1日至今共拖欠租金33600元,欠电费、管理费以实际拖欠的为准,本人承诺拖欠的租金在三个月内清偿完毕。被告没有按时付清租金,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第九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签订涉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李某聪和张某龙,袁某洁主张李某聪系受其委托签订合同的,其系合同的实际权利义务人。从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袁某洁一审提交的证据材料看,袁某洁系涉案商铺的所有人,在张某龙拖欠租金后曾向张某龙追讨租金,基于袁某洁主张的委托关系,其作为委托人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介入权,直接向张某龙主张权利。
周军律师提醒,间接代理合同履行争议中,委托人诉权有明确法定边界,核心区分“第三人是否知情、受托人是否披露、违约方是谁”三大要点。符合条件则直接起诉第三人,不符合则向受托人追责,切勿盲目起诉。精准把握诉权边界,才能避开诉讼误区,高效实现维权目的。遇到间接代理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确定、维权方案制定等法律难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精准研判、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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