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中途退场情形时有发生。对于单价类施工合同而言,一般能够直接根据计价约定及已完工程量进行结算计价。但是对于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而言,由于固定不变的总价金额是针对交付全部合格工程的价格,而在中途退场形成“半拉子”工程的情况下,退场结算金额难以直接得出,因此情况相对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已施工部分工程款项如何结算,本文将为大家展开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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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模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计价模式包含固定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模式。在清单计价方式下,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固定价合同又可分为固定单价合同(面积固定单价包干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总价包干合同)。固定总价合同以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施工内容为前提,若承包人因故无法将全部工程完工,对于工程款结算自然无法直接适用合同约定固定价款。若承包人在未全部完工的情况下退出施工,实务中也会出现不同的结算方式。
实务观点
工程质量不合格
施工单位起诉主张已完工部分工程款获得支持的必备前提条件应当是工程质量合格。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发包人可以减少支付工程款。
工程未完工的结算方式
根据业主、施工单位(承包人)何者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不同,结算方式也不一样。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规定,下文中的“委托人”是指委托鉴定机构对鉴定项目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1.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鉴定人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出未完工程价款,再用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减去未完工程价款计算。
2.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请求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已完工程价款,鉴定人可采用这一方式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其他结算方式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8条对于固定总价工程在已经施工完毕的情况下的结算方式进行了规定,但是合同中途被解除后如何结算已完工程价款,没有明确规定,下面总结了实务中的几种处理方式:
1.根据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或已完成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计价方式进行结算;
2.按照施工图计算已完成工程量,按照定额计价结算;
3.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如果工程量确定,可套用固定总价与全部工程量之比所计算出的固定单价,进行结算;
4.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按照有效的结算协议金额进行结算;
5.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如果工程已完工,通过竣工验收,应按照合同约定按固定总价结算。
各地观点整理
1.陕西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2月10日)
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工程变更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答:合同约定固定价款的,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的,承包人能够证明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量不属于合同约定包干价范围之内的,有约定的,按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施工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河北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冀高法〔2023〕3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如建设工程尚未完工,当事人对已完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委托鉴定,但应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即由鉴定机构在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工程价款。当事人一方主张以定额标准作为造价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山东省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当事人主张施工范围、工程量增减的,如何处理?
答:合同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实际施工未超出约定施工范围的,应当适用固定价结算。当事人主张施工范围增减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对增减的工程量进行结算;(2)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3)工程尚未完工的,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对于能够确定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比例的工程,应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按比例折算;无法确定已完工比例的,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工程造价委托鉴定。
法律建议
中途退场时 ,为减少施工合同双方之间的纠纷,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 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在无法达成协议又通知无果时,应及时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解除。
2. 妥善处理人、材、机的清场问题。对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施工单位因存在工期等严重违约行为影响到发包方的生产经营,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等紧急情况,为避免损失的扩大,发包方可以向法院主张要求施工单位退出现场。
3. 施工单位应注意收集留存证据。比如会议纪要、与发包人之间的往来信函、质量评定表、监理证明等文件。对于一些重大的施工现场情况,还应及时拍照或录像,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原始资料,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对于一些容易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应及时申请证据保全。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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