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为非法获利,私自与某民营医院院长沟通 ,并为多人办理虚假住院手续 ,虚构住院治疗项目,然后又指使所谓的“患者” 携带伪造的住院病案、 住院发票等材料到医保部门进行报销。经查,鲁某从中获利3万余元。
请问,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又构成何罪呢?
律师解答
医疗保障基金是群众的“救命钱”,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健康权益和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运行。采取虚假就医、购药或冒名就医、购药等欺骗手段, 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不仅违法,而且还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等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实施下 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 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虚开医疗服务费用;(4)分解住院、挂床住院;(5)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6)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7)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8)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据此,骗取公私财物必须数额较大才构成诈骗罪。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 , 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本案中, 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办理虚假住院手续 、虚构住院治疗项目 、伪造住院病案和发票的方式,组织、策划并指示他人骗取国家医保基金,从中获利达3万余元,属于数 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劳动午报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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